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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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告诉的才处理”是什么意思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当事人(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的案件(不告诉,法院不受理),这就是所谓的自诉案件。此外,人民检察院没有起诉的公诉案件,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里面的一类,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要是情节严重,比如对社会秩序有严重危害的情况或者严重危害到了国家利益的,那么也是可以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而除此之外,对于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同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实也是属于自诉案件中的一类。一般刑事案件,先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这就是所谓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有哪些?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受理吗
公安机关不会立案的。
【法律分析】
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案件的类型有很多种,但是大部分都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的,但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立案,不经过公安机关。自诉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或者是侵占别人财产的案件,都是一些民事案件,不构成违法犯罪。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公安机关肯定不能立案的,但是公安机关会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不立案的原因,而且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需要受害人自行收集证据起诉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罪有哪些?
刑法中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扩展资料:
告诉才处理中的犯罪中例外情况:
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我国《刑法》将诽谤罪主要定性为“告诉乃论”的犯罪——即亲告罪。
正如《刑法》第246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个除外条款——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完全脱离了亲告罪的范畴而具有了公诉罪的独立性质,其告诉主体不再是个人而是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
如此,我国的诽谤罪的告诉主体就一分为二:《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诽谤罪,只能由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告诉;而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其告诉主体则是检察机关。
换言之,作为亲告罪的一般诽谤罪的告诉权只能由被害人方面行使;而作为公诉罪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的控告权则由检察机关行使,被害人自己将无权干预此类诽谤罪的起诉与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告诉才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不得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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