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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是强制的吗)

2025-12-11 17:59:5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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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组织施工,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总投资。

建设单位每月向省重点办报送计划完成和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或任务较大的地、市,也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解决本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系指在我省境内由国家计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省建设厅、项目主管部门、筹建单位参加,按照找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勘察设计单位。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成果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审批开工报告。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层层签订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责任制议定书由建设单位和投资方签订,由主管部门、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重点办负责督促检查。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市实行全程服务,负责督促完成。征地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0〕22号文件规定,经省土地管理局牵头评估核定后由重点工程所在县(市)包干使用。有关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和划拨土地,保证工程建设需要。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计划、生产、供应部门都要给予优先保证,并由省物资承包公司承包供应。所需设备,原则上由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负责组织,通过招标投票方式承包供应。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设备承制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在招标时,同等情况下要优先国营大、中型企业。

中央各部投资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同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协商办理。地方投资建设或以地方为主合资建设的重点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组织进行。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都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分别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质量监督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检查工程质量,并在竣工验收时做出质量鉴定意见。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行和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监督管理,非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行监督管理,根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重点建设项目除按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计取的费用应照章支付的,其它部门、地方、单位自行规定的取费,重点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一律不予支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试生产考核合格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组织验收。省重点工程由主管部门会同省重点办组织初验后,由省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单项工程竣工投产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后评估。中央项目的后评估工作,按国家计委规定办理。地方投资项目或以地方为主投资的合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一般在项目正式投产一年后进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后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原项目评估部门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报省计委审定。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计委在国家重点项目派驻联络员的工作,各建设单位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对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支援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设指挥部和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单位每年都应总结表彰。需要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由各建设指挥部或主管部门提名,重点办审查,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控制投资概算,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中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以及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

(三)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需实施技术改造的重大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项目;

(五)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六)扶贫攻坚对促进民族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七)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

(八)建在本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确定。第二章 管理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编制一次计划,分投产项目、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投产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后,其未完投资和收尾工程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自动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列为重点建设预备开工项目,待项目获得批准开工后,正式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第五条 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每年10月向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第六条 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有对本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公益性项目,应当组建相当于法人单位的建设组织机构,承担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同时具有相应的权利。第八条 根据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各级政府、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进度,保证建设资金的及时、足额和同步到位。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中的材料、设备、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若有不合理收费和非法阻碍省重点工程实施的情况发生,建设单位可向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及设备储备资金。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报经土地部门批准,涉及林木砍伐的,必须依法报经林业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以及电力、供水、交通、邮电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生产用电、用水,大件设备运输、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省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可研、初设、开工等报告。省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转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开工报告;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参与审批和审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开工条件审查;组织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概算核查及概算调整审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问题;按年度计划检查督促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月汇总省重点建设情况报送国家计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第七条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殖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第三章 建设程序第十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 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工程变更、资金支付条件、程序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政府项目决策应当科学、民主、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第二章 决策与计划第四条 政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包括3年项目储备计划、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列入3年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立项批复后,方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已列入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建设内容简单、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规模较小项目,如无特殊需要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政府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编制3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内项目原则从政府投资3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在每年8月份前将拟纳入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第六条 列入政府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

列为新建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以及经同级政府认可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项目。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本级政府项目年度计划,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开工时间、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单位等内容。第八条 经批准下达的政府项目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年度计划执行中,确需调整项目及有关内容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第九条 政府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征地供地、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并根据情况征求人防、消防、供电等部门意见;

(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五)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负责政府项目质量安全监督;

(六)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项目的施工及合同的履行,负责项目监理的招标工作,申办项目的施工许可,负责建设过程有关管理工作;

(七)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批复,负责安排、拨付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审计监督。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和投资建设环境保障等工作。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条 政府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

区分不同项目,原则上按下列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一)属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二)属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属水利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属交通项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开发区(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土地、建设、水利、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

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第二章 项目确定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从国家或省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三)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全省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跨地区的重大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第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每年年底之前向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省重点办:

(二)省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省计划主管部门;

(三)省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需申请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向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申报。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预备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力争年内开工的项目。

跨年度在建省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3年内未获准开工的,取消其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资格。第三章 开工准备第十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