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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2022)

2025-09-07 22:54:55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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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首发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首发管理办法2022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一、修改背景

按照现行《首发办法》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按照这一规定,每年2月1日起、8月1日起都会出现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现象,导致发行审核进度受到影响,而每年3月份、9月份新的财务报表编制后,又会出现企业集中提交补充材料恢复审核的情况,对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带来了一定影响,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新股发行常态化,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本次拟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至多1个月修改为至多3个月。具体条文修改如下:

将第四十四条由“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社会各界均表示支持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改革,认为此项改革有利于新股发行常态化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意见提出,建议强化审计截止日后审阅信息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要求。经研究,已采纳该意见,通过同步修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述要求。

特此说明。

技术型创业公司招聘核心技术人员合适吗

技术型创业公司招聘核心技术人员合适。

个人觉得,技术这东西是无止境的,所以你怎么学也不可能有种”我学会技术“了的感觉。但是,你有了一定的技术积累(也就是你所说的纯技术职位)之后,会有”我对技术的大方向有所掌握“的感觉。我觉得一旦你有了那种感觉,那你就可以当半管理的lead型职位了。在那之前,还是坚持做纯技术比较好。毕竟技术行业的leader主要还是看你技术如何,没有实际管理经验并不妨碍你以后被提成lead的。

作者:毛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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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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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30%构成关联方交易吗

一 何谓特殊行业

本文主要讨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的拟IPO公司的关联交易占比超30%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该说法源自《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8之回答,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该类行业企业普遍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以及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问题。

二法规分析

“特殊行业关联交易占比达到甚至超过30%”是否会成为注册制下IPO障碍?且看法规如下:

(一)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系列

主板规定:“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科创板创业板规定: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上市审核问答系列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如下:

“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法规小结

从法规字面来看,发行人只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中介机构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即可。现实审核是否如此呢?且看下列近期案例分析。

企业上市中如何认定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

企业上市中如何认定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实践, IPO反馈意见中经常问及这样一个问题:“根据招股说明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管有部分变动。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意见”。证监会关注该问题的主要依据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合称“《首发管理办法》”),其规定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据此可知,发行人最近三年(创业板为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变化是首发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如发行人被认定为最近三年(创业板为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将不符合首发上市的监管要求,面临审核不通过的风险。

在实务操作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形屡见不鲜,那么如何才会构成“重大变化”呢?“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本文将用“一二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认定的相关事项予以论述。

一、一个认定原则

鉴于《首发管理办法》仅指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列举具体认定标准,在具体认定时,应结合发行人具体情况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并根据“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专业判断。

二、两个审核重点

(一)是否能保持公司控制权、管理层和核心人员的稳定

《首发管理办法》在同一条中指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变更,其立法目的旨在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公司管理层和核心人员稳定,既是公司控制权稳定的结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二者相辅相成,有利于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并提供稳定支持。

如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新旧管理层、核心人员之间可能在公司经营理念、发展策略上产生较大分歧,不利于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开展,也不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稳定实施,将对公司产生重大波动。

因此,作出“实质大于形式”认定的重点之一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会保持公司控制权、管理层和核心人员的稳定。

(二)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未对监事变更作出要求。经分析董、监、高在公司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发现:在公司内部治理中,董事属于公司决策层,主导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高管的主要职责在于执行指挥,是公司决策的执行者和指挥者;监事行使监督职能,与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直接关系。此外,《首发管理办法》同时强调了主营业务不得发生重大变化,而在公司实际运作中,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与执行决策层的稳定之间具有紧密联系。

由此可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变化”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不发生重大波动,防止人员变动对公司业务的持续性和业绩的稳定性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作出“实质大于形式”认定的另一重点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

三、三类变化情形

(一)人数不变而仅作人员调整

1、正常换届改选

根据中国银河(60188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附录(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银河现任董事11人,独立董事4名,职工董事1名。新任董事6名,包括董事长,2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及2名股东董事均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任职。离任董事7人,离任董事中包括董事长,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及2名股东董事,其中董事长为因个人原因辞任,其他均为正常换届离任,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其不再担任。 ”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数次变化,但均属于正常变动,且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或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造成发行人控制权或经营权的变更,其控制权、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在报告期内处于稳定状态,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属于重大变化情形。

2、为提高公司整体实力而进行人员调整

(1)根据中装建设(002822) 的公告,“为充实经营管理团队、完善人才结构,加快推进上市进程,发行人决定聘请更多的专业人士进入高管队伍。因此,发行人于2012年6月和7月分别聘任潘耀坚为发行人财务总监、于桂添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前,潘耀坚为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经理,具有十余年的财税、审计业务经验;于桂添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的高级经理,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成功主持或参与了多起拟上市公司IPO项目的运作。上述二人的加入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水平。”发行人其他核心部门的高管团队均保持稳定。

从上述变动情况来看,发行人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的经营管理团队的充实和适当调整而发生的;上述核心管理人员熟悉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业务模式或技术管理,可以确保发行人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根据立昂技术(30060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层的实力,2012年11月,公司董事会聘请曾就职于乌鲁木齐市电信局高级工程师、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田军发为公司副总经理。田军发长期在电信及通信行业从事管理工作,技术扎实,管理经验丰富,为行业内资深专家。主持并参加过自治区内通信及信息行业的许多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熟悉电信和通信行业的设计、建设、维护等全过程管理,公司聘任其加盟公司经营层,有效加强了公司经营层对通信业务方面的全过程管控。

田军发以副总经理职务进入公司经营层二年多,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及募投项目,管理过公司网络建设部、网络维护部、系统集成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物资采购部、信息部。通过参与并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田军发已能够胜任公司整体的经营管理。经过董事会综合评估,2014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

根据上述案例,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任管理层成员,但应就新任成员履行职务的能力进行详细描述,关键在于其对公司经营与发展的积极影响。

3、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情形

(1)同样是中装建设(002822)首发上市,报告期内存在其他因素导致高管人员变动,即相关人员的个人原因:

“2012年9月,发行人原副总经理钟矢翔因个人健康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2015年8月,钟矢翔先生不幸病逝。

2015年3月,发行人原财务总监潘耀坚欲自主创业,因此辞去发行人财务总监职务。”

发行人律师称: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个别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未对发行人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未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2)维业股份(30062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指出,“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副总经理谢海波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1月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化不属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影响。”

由此可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情形并不直接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中介机构可说明相关人员离职原因的合理性及离职程序的合法性,并结合实际情况说明离职行为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构成不利影响。

(二)人数增加的情形

1、为规范运行而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根据广信材料(300537)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经核查,最近两年,随着公司股东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公司新增了外部董事(1名)及独立董事(3名)。”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本意在于避免董事与经理的`身份重叠和角色冲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经营管理层进行公司决策和价值判断,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因此,发行人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属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行的措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管理层及核心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对公司发展的持续性、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

2、因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将执行董事变更为董事会,新设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根据开元仪器(300338)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最近两年,发行人仅设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时,实际控制人罗建文、罗华东、罗旭东以及核心管理人员文胜、彭海燕、郭剑锋、何建江、刘江舟、何峰等共同决定和执行公司生产经营所有重大事项。开元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设置董事会,实际控制人罗建文、罗华东、罗旭东以及核心管理人员文胜、彭海燕、郭剑锋当选公司董事,聘任文胜、彭海燕、何建江、刘江舟等为副总经理,聘任郭剑锋为董事会秘书,聘任何峰为财务总监,发行人决策机构核心组成人员和核心管理层的人员变化未超过三分之一。”

根据上述案例,发行人前身为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仅设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但当时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的团队包括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以外的多名人员;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董事会并新增多名高管职位,由原经营管理团队成员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公司管理层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及“人员变化未超过三分之一”,其原因为证监会于2002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其经营资产和 业绩的主体部分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至少三年。

本条所称同一管理层是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营销负责人在每一自然年度累计未发生1/3以上变异。”

《意见》规定了管理层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但由于该征求意见稿被删除,因此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具体的认定尺度。在实务操作中,通常认为报告期内只要截至期末董事、高管的变化人数达到报告期初董事、高管人数基数的1/3,就认为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人数减少的情形

根据泰嘉股份(00284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本所律师对杨李云的访谈,杨李云因个人已达退休年龄,无意愿继续工作而从发行人处离职。杨李云自2011年4月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李云于2013年12月辞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职务,由发行人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2015年1月1日,杨李云辞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杨李云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发行人行政事务、公共关系及公司IPO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减少的情形较为罕见。相关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公司通常会进行补选;但上述案例中,发行人未进行补选。经核查,当事人离职原因为其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意继续工作,并指出了原职务的后续安排,不会对公司不会对公司发展的持续性、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中介机构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化的认定上,应牢记“实质大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同时把握好控制权、管理层和核心人员是否稳定的问题和生产经营的持续性、稳定性是否受到重大影响的问题,并在将基本事实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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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准备上市,被定为核心技术人员有什么好处吗?

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人员,当然会享有更高的福利,也许会享有股票期权,当然是非常好的。

公司上市前核心员工也有功劳,有的公司无偿分配都可以,如上市前未持有公司股份,那么,在上市后,公司一般会对核心员工做股权激励计划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也可以分享公司的成长成果。目的都是为了留住人才才能更好长期发展。公司上市前公司给核心技术人员的期权可转为股票随公司一起上市并在过限售期后转变为可流通股,个人可随时变现。

一个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意义可能会十分的大,上市公司要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尽量的实现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利益捆绑,避免减少刚刚上市核心技术人员就出现辞职的情形,这对股民也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核心员工认定要求是什么?

核心要求是关键人员的稳定性,一个公司上市是要受到证监会核准等机制的束缚的,其中对公司首次上市的核心员工就有一定的认定要求,那就是公司治理层关键人员没有重大变更,有一定的稳定性。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三年(创业板为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变化是首发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如发行人被认定为最近三年(创业板为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将不符合首发上市的监管要求,面临审核不通过的风险。 鉴于《首发管理办法》仅指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列举具体认定标准,在具体认定时,应结合发行人具体情况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并根据“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专业判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一、修改背景

《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会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修改内容为: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总体而言,社会公众对删除《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的例外表述无不同意见。有意见提出,建议将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从3年提高至5年。经研究,该建议不符合精简优化发行条件的改革方向,因此未予采纳。同时,有意见对《首发办法》的其他条款(如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我们将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时统筹考虑上述意见建议。

特此说明。

关于首发管理办法和首发管理办法2022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