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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强行法(国际强行法是不是国际法渊源)

2025-09-08 07:46:2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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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叫“国际强行法”?

国际强行法(英文名:Jus Cogens)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

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提出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扩展资料:

主要涉及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包括:

诸如关于危害个人生命、身体安全和健康的犯罪: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攻击联合国和有关人员罪,种族隔离罪,奴役及奴役相关的习俗罪,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处罚罪,非法人体试验罪,海盗罪。

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海安全和公海固定平台安全罪,威胁和使用武力危害国际被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和破坏国际邮政秩序罪。

甚至包括非法贩卖毒品罪,破坏兼或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危害受国际保护的特定环境因素罪,国际贩卖淫秽物品罪,伪造和变造货币罪,贿赂外国官员罪,以及盗窃核材料罪和非法干扰国际海底电缆罪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强行法

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到底有哪些?

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一些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依这一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国公认�

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二)具有普遍意义

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强行法是任意法的对称。强行法原为国内法的概念,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开始正式在国际法领域使用强行法的概念。该公约第53 条称国际强行法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并规定: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按照这条规定,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②公认为不许损抑;③不得随意更改,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但是,国际强行法具体指哪些规范,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划定具体范畴。关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 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第64 条又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足见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威性。

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是什么?

国际强行法(英文名:Jus Cogens)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符合上述标准构成国际强行法一部分的人权规则的人权包括:

1、生命权(包括免受任意屠杀的权利和免受种族灭绝的权利)。

2、免受种族隔离的权利。

3、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

4、免为奴隶的权利。

5、免受奴役或强迫劳动的权利。

6、妇女和儿童免受贩运的权利。

举例说明什么是国际强行法?

国际强行法(英文名:Jus Cogens)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受国际强行法保护的人.权种类

迄今为止,符合上述标准构成国际强行法一部分的人.权规则的人.权包括:

1、生命权(包括免受任意屠.杀的权.利和免受种.族灭绝的权.利);

2、免受种.族隔离的权.利;

3、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

4、免为奴.隶的权.利;

5、免受奴.役或强.迫劳动的权.利;

6、妇女和儿童免受贩运的权.利。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虽然也属于直接侵犯人.权的国际罪行,但是这些罪行对人.权的侵犯是多方面的,并且上述清单中都已经涵盖了。

为什么国际强行法不是国际法的法源?

国际强行法是国家实践发展的产物,通说中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什么范畴

国际强行法。

根据国际法内容可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是一种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是一种适用与所有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则总体,用于处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制约的差异,并且由国际所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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