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协定(洛美协定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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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南北合作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 《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 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 洛美公约》。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 缔约成员国已达86个。 1975年2月28日,非洲、 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 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
什么是《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 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也就是欧洲和非发达地区一项为期5年的贸易和经济协定,协定的意义在于欧洲是逐步开放非发达地区市场。前期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后期取消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
洛美协定的名词解释
洛美协定是1975年2月欧洲经济共同体与71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成员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援助协定。协定允许非洲国家的农产品和工业品无关税进入欧共体。如其产品价格下跌会给予补偿。
1、1975年2月28日签订第一个“洛美协定”,1976年4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
2、1979年10月31日签订第二个“洛美协定”,1980年3月1日起生效。
3、1984年12月 18日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1985年3月1日起生效。1989年12月12日签订第四个“洛美协定”,1990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均为5年。每次续订,合作范围都较前有所扩大。
4、第四个“洛美协定”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5年内向非、加、太国家提供121.65亿欧洲货币单位的财政援助,帮助非、加、太国家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解决债务危机,并在科技、文化、社会、食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一定程度合作。
扩展资料:
《洛美协定》曾是非加太集团和欧盟间进行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机制,也是迄今最重要的南北合作协定,自1975年以来共执行了4期,欧盟一直通过该协定向非加太集团成员国提供财政、技术援助和贸易优惠等。
2000年2月,非加太集团和欧盟就第五期《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并于同年6月在科托努正式签署,称《科托努协定》。《洛美协定》就此宣告结束。经欧盟15国和非加太集团76国政府的正式批准,《科特努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洛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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