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和从物(下列哪些是主物和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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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主物与从物
- 2、民法:主物和从物关系
- 3、主物和从物如何区分?
- 4、主物和从物怎么区分啊?
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强调二者在用途上相互依存,结合起来才发挥经济效益,并且侧重于从物,从物若没有和主物在一起,基本是没有经济效益的。
房屋和门不是主物与从物,因为二者是可以分开来使用并发挥经济效益的,比如,实践中我们可以购买各种类型的门,这个门不是一定要依附于房屋才有经济价值的,要不防盗门等产业怎么会日益兴盛呢;
而锁与钥匙、电视与遥控器是主物与从物关系,因为钥匙脱离了门,就是废铁一块;遥控器脱离了电视,也是发挥不了效用的,实践中我们买锁都要有配套的钥匙、买电视要有配套的遥控器,没有单独卖的;当然,此处我们要排除所谓的“万能钥匙”了。
民法:主物和从物关系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
1、概念定义
主物: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a、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
b、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属一人所有。
c、只有与主物相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但是与主物配合使用的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
注: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的规定:
在抵押权设定“之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意为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114条的规定:
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扩展资料
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该物体的目的必须是永久性的。 实用程序必须始终帮助主体的实用程序。 该效用不限于经济效用和经济目的。 例如,备用轮胎是车辆。 它仅用于主要物品的经济效用的临时辅助,而不是用于物体。
如果租户带来的窗帘和窗帘生活,他们不是房子的对象。 但是,对象暂时与主对象分离并保留为对象。 如果船的桨由于修理而暂时与船分离,则它们仍然是船的物体。
2、对象属于与主对象相同的人。 该对象必须属于与主对象相同的人。 如果汽车的所有者暂时借用了另一个人的备用轮胎,则不能将其视为汽车的奴隶。 但是,如果对象的所有者不属于所有者,并且所有者的所有者将其与所有者一起出售,则购买合同有效。
3、对象必须独立的部分而不是主要对象。 主题是一个独立的东西,对象也是一个独立的东西。 例如,窗户和房屋,汽车和轮胎,适合上衣和裤子,鞋子的左脚和右脚都是关系的一部分,而不是主要物体和物体之间的关系。
4、交易必须视为事物。 交易中有特殊的习惯,不被认为是来自客体,而必须来自物质理论。 例如,一袋米饭。
该对象的法律意义主要是:当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未同意相反时,当主要对象的所有者处置主要对象,效果和从属关系时,如 转移主要对象的所有权,也转移对象的所有权。
当事人未具体约定的,不得签订合同主体的主体,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有效性,不得撤销合同的对象; 如果标的物的所有权有限,那么限制和如果设定抵押,抵押和财产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从物
主物和从物如何区分?
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主物和从物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物,但是从物附着于主物,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从物附着于主物,两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则就变成一物了。
区分的意义:
(1)在买卖中:①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②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
(2)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财产(如分家析产)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
主物和从物怎么区分啊?
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电视机与遥控器、汽车与备用轮胎等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如游船与左右两个船桨,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和从物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物,但是从物附着于主物,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从物附着于主物,两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则就变成一物了。
从物:《民法通则》未采用主物和从物的概念,但《合同法》第164条和《物权法》第115条采用了这一概念。
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从物必须常助主物的效用,此项效用不以经济效用和经济目的为限,例如,备胎是汽车的从物。仅为暂时性辅助主物经济效用的,不为从物。如房客居住时带来的窗帘、门帘,不为房屋的从物。但从物暂时与主物分离,仍为从物。如船舶之船桨,因修理而暂时与船舶分离,仍为船舶的从物。
(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如汽车所有人暂借他人的备胎,就不能认为是该汽车的从物。但是,从物虽不属于主物的所有人,主物所有人将其与主物一起出卖的,该买卖合同有效。
(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主物是独立之物,从物也是独立之物。例如,窗与房屋、汽车与轮胎、西装上衣与裤子、鞋子的左右脚均为物之部分关系,不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在交易上有特殊习惯,不被认为从物的,不得已从物论。例如,装米的麻袋。
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如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随之转移;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亦及从物,如设定抵押,则抵押
主物与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民法》王利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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