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迪克(菲迪克条款在中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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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工程上所说的FIDIC是什么意思?
- 2、菲迪克道德基本准则
- 3、投标保证函介绍?
- 4、菲迪克合同条款
工程上所说的FIDIC是什么意思?
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lnternationaleDeslngénieursConseils,法文缩写FIDIC),中文音译为“菲迪克”;其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ConsultingEngineers。
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于1913年由欧洲3国(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FIDIC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
扩展资料:
一、主要精髓
公平、公正、公开。
FIDIC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制订了许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与合同文本,已为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许多国家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公路行业现行FIDIC条款只是其中之一。
它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合同条款基础上于1957年制定出版发行的,试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是该合同条件中的通用条件或称合同条件第I部分。
和根据业主或工程所在地具体条件对通用条件中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具体化后成为合同条件组成部分的专用条件或称合同条件的第II部分。
合同条件经过4次修订至我们见到的第四版(88年重印)。
二、合同优点
1、脉络清晰,逻辑性强,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不留模棱两可之词,使任何一方都无隙可乘。
2、对承包人和业主的权力义务和工程师职责权限明确的规定,使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力界限分明,工程师职责权限清楚,避免合同执行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并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3、被大多数国家采用,世界大多数承包人所熟悉,又系世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推荐,有利于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
4、便于合同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地控制工程费用和工期产生良好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菲迪克道德基本准则
菲迪克职业道德准则
菲迪克深知工程咨询行业的工作,对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成就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有效地进行工作,不仅要求咨询工程师不断提高学识与能力,而且要求社会上尊重咨询工程师的正直,信任咨询工程师的判断,并从优给予报酬。
各成员协会都要为全社会信任工程咨询专业人员而要求会员信守以下基本行为准则:
1.接受本行业对全社会的责任。
2.为可持续发展寻求解决办法。
3.始终坚持职业尊严、地位和名声。
4.保持与技术、立法、管理发展相应的学识与技能,为业主提供精心勤勉的服务。
5.只承担能够胜任的任务。
6.始终为业主的合法利益而正直、精心地工作。
7.公正的提供咨询建议、判断或决策。
8.为业主服务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都要告知业主。
9.不接受任何有害独立判断的酬谢。
10.倡导"以质量为基础选择咨询服务"的原则。
11.防止无意、有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事业的行为。
12.防止直接、间接抢别的咨询工程师已受托的生意。
13.在业主没有书面通知你原先由别人承担的业务已经结束,你也没有预先通知原来承办的那个咨询工程师,不要接手这个生意。
14.如被邀请审查别的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要按恰当的职业品德和礼貌进行。
15.不提供也不接受从感觉上和实际上是在:(a)设法影响咨询工程师和/或业主的选择和付费的过程,(b)设法影响咨询工程师的公正判断的任何报酬。
16.对于任何合法组成的调查团体来对任何服务合同或建设合同的管理进行调查,要充分予以合作。
投标保证函介绍?
投标保证函?
建设工程投标保函是指在建筑单位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为保证建筑工程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的一般由银行出具的书面担保。
一、投标保证函的基本信息
担保银行的责任是:当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能同业主订立合同或不能提供履约保函时,担保银行就自己负责付款。菲迪克(FIDIC)条款中,投标保证金又译作TENDER SECURITY.
投标保函是指在投标中,招标人为防止中标者不签定合同而使其遭受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以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1、在标书规定的期限内,投标人投标后,不得修改原报价、不得中途撤标;
2、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银行的履约保函。若投标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担保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索赔时,须按保函规定履行赔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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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迪克合同条款
分类: 教育/科学 科学技术 工程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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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概述
“FIDIC”一词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ENIEURS - CONSEILS)的缩写。
FIDIC条件的标准文本由英语写成。
FIDIC合同条件第一版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于1957年颁布,1963年FIDIC合同条件第二版、1977年FIDIC合同条件第三版、1987年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相继问世。
目前使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一般分为协议书、通用(标准)条件和专用特殊条件等三大部分。
(一)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
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由协议书、标准条件(第一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第二部分)等组成,计44条。并通过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加以具体指导。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由第一章引言、第二章白皮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计44条)、第三章白皮书——附加讨论、第四章附件A——服务范围、第五章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第六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第七章授权范围及其制定等组成。
(二)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包括: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合同;(2)雇主;(3)雇主代表;(4)承包商;(5)设计;(6)职员与劳工;(7)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8)开工、延误和暂停;(9)竣工检验;(10)雇主的接收;(11)竣工后的检验;(12)缺陷责任;(13)合同价格与支付;(14)变更;(15)承包商的违约;(16)雇主的违约;(17)风险和责任;(18)保险;(19)不可抗力;(20)索赔、争端与仲裁。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等。
(三)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包括:
序言——序言对由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的条款所要求的详细细节作了规定。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3)转让与分包;(4)合同文件;(5)概述;(6)承包商的义务;(7)业主的义务;(8)劳务;(9)工艺和材料;(10)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11)竣工;(12)竣工检验;(13)验交;(14)验交后的缺陷;(15)变更;(16)设备的所有权;(17)证书与支付;(18)索赔;(19)外币和汇率;(20)暂定金额;(21)风险与责任;(22)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23)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24)责任的限度;(25)保险;(26)不可抗力;(27)违约;(28)费用和法规的变更;(29)关税;(30)通知;(31)争议与仲裁;(32)法律及程序。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1)概述;(2)A项;(3)B项;(4)投标保函;(5)履约保函;(6)变更命令;(7)移交证书;(8)缺陷责任证书;(9)缺陷责任保函;(10)最终支付证书等组成。
第二部分的A项用于说明在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中规定的变通解决方法。除非第二部分的A项规定了变通解决方法,否则将采用通用条件中的规定。
在A项中还要涉及履约保证、有关图纸和设计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规则等款项。
第二部分的B项可用于补充特别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而A项中尚未作出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
(四)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3)转让与分包;(4)合同条件;(5)一般义务;(6)责任的分担和保险的义务;(7)业主办理的保险;(8)承包商的其他义务;(9)劳务;(10)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11)暂时停工;(12)开工和误期;(13)缺陷责任;(14)变更、增添和省略;(15)索赔程序;(16)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7)计量;(18)暂定金额;(19)指定的分包商;(20)证书与支付;(21)补救措施;(22)特殊风险;(23)解除履约;(24)争端的解决;(25)通知;(26)费用和法规的变更;(27)货币及汇率;(28)可能使用的补充条款;(29)投标书;(30)附件。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与第二部分(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件。
第二部分中的条款需特别注明:
1.凡第一部分的措词中专门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更进一步信息者,而第二部分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合同条件不完整。
2.凡第一部分中有说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第二部分若没有这些信息,合同条件仍不失完整。
3.必须增加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条款。
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更,则在第二部分加以说明。
(五)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于1994年颁布,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配套使用。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包括: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一般义务;(3)分包合同条件;(4)主合同;(5)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6)现场工作和通道;(7)开工和竣工;(8)指示和决定;(9)变更;(10)变更的估价;(11)通知和索赔;(12)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3)保障;(14)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保险;(16)支付;(17)主合同的终止;(18)分包商的违约;(19)争端的解决;(20)通知和指示;(21)费用及法规的变更;(22)货币及汇率。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附报价书及协议书格式)。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通用条件和特殊应用条件与对应的条款编号相联系,共同构成了决定分包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包合同条件。
为适应每一具体的分包合同,特殊应用条件必须特别拟定。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旨在为各个条款提供适宜的选择方案以帮助进行此项工作。
在第二部分中的条款,需特别注明:
1.凡第一部分措词特别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进一步的信息,而第二部分如果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分包合同条件不完整;
2.凡第一部分中的措词提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但第二部分若没有这些材料,合同条件仍不失为完整;
3.分包工程的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须增加的条款(如分包商由雇主指定的情况);
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动。此类变动应如此进行:即在第二部分中说明第一部分的某条款或删除某条款的一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适用的替代条款,或者条款的替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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