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约谈是处分吗(提醒约谈是什么处分)

2025-12-12 15:20:27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约谈是处分吗?

一、不是处分。

二、约谈的定义: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三、约谈的“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约谈记录表的要素:

1.约谈时间

2.约谈地点

3.约谈单位                          

4.约谈人员

5记录人员

6.约谈内容

扩展资料:

“约谈”不可能是无偿的。

其“有偿性”或曰成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约谈的企业和行业,会有一定的补贴。

中粮集团、益海嘉里等最先被约谈的企业,就获得了低于市场价的“定向销售”。

虽然可能不足以弥补企业亏损,但企业所获得的无形的政府资源,却注定是一笔可观资产。

而这,也正是“约谈”成本体现的第二个方面。

“约谈”的运作思路很明确,抓住有市场定价权的龙头企业,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换来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

可是,这种成本究竟是否“有限”,尚不能一概而论。

企业能够获得补贴,看似是为其承担社会责任付出的合理补偿,实际上却是以行政手段强化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如果说被“约谈”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那些未被“约谈”的企业是否就全然没有承担社会责任?

假如没有“约谈”,那些有市场定价权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又体现在何处?对于能够被“约谈”并获得政府补偿,未获此“殊荣”的企业已经啧有烦言。

很显然,“约谈”使得在同一个市场环境中的一部分企业获得了政府资助,而另一部分同样服从了行政干预的企业不仅一无所获,还承担了市场以及行政干预的双重压力。

如果一定要以行政干预市场定价,最好能用明确的方式表明,这样对所有企业是平等的,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是统一的,市场的竞争机制没有被破坏。

而“约谈”这种看似同企业商量的尊重市场的办法,其实就是以相对软性的方式行干预之实。

但不言自明的干预却蕴含了畸轻畸重的市场不公,它使得在一个原本不利的市场环境中,强势企业强者更强,弱势企业更为不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约谈

约谈是党内制度还是所有干部也要约谈

约谈是党内制度

一、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是指发现队伍中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或问题,需要对所管干部及时打招呼或制止而采取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办事推诿拖拉、消极怠工或存在“四难”现象的;

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或不遵守上下班、请销假制度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承诺,纳税户和群众有意见的;

4.不按规定着装,税容不整,举止不端庄等违反税容风纪规定的;

5.接受纳税户支付款项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6.对纳税户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需要采取针对性教育措施的;

7.有其他需要提醒或制止的不良行为。

(二)组织实施.

约谈对象按照各单位领导抓队伍建设的责任分工,由责任领导找当事人谈话,随时发现随时进行,并作好记载备查,但不影响年度公务员考评。

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发现所管的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需要对其进行谈心教育,责成其及时纠正,并给予一定经济上处分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收受纳税户礼品、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未在15日之内上交的;

2.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的;

3.利用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之机大操大办,并借机敛财敛物;

4.经过提醒教育,问题仍末纠正的;

5.群众举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无需立案调查,但需要告示、澄清或责成其纠正的;

6.经内部监督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有轻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责成其纠正的;

7.有其他需要警示或制止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给予教育限期纠正的。

(二)组织实施

诫勉谈话对象由各单位书面提请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发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年度内受到谈话一次的,扣发一个月岗位责任制奖金,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年度内受到两次谈话的,扣发一季度奖金,并由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年度内受到三次谈话或三次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当年公务员考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实施教育防范惩诫制度的要求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领导责任。各单位领导要把约谈、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作为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负起责任。

(二)建立责任制,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与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实行层层负责制度和挂钩联系负责制度,主要领导对整个班子成员负责,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范围负责,二层领导对下属负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

(三)注意把握政策,重在教育为先,处罚在后,把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违纪的效果。在执行“两项制度”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严格依纪依规办事。

(四)实行违背“两项制度”倒查制度。凡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应实行“倒查”。如查实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该提醒的没有提醒,该谈话的没有谈话,该予以告诫的没有实施告诫,则应追究相关领导失职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反思、通报批评、告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列入年终班子考核,实施“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

大学被约谈算处分吗

约谈不算处分。约谈是党内监督的一种形态,算是一种提醒、警告,工作或者个人自身有什么需要改正或者改进的就可以约谈,一般都是一些非常轻微或者苗头性问题。

约谈是什么处分

约谈不是处分

1、性质不同

约谈是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诫勉谈话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考核。

2、方式不同

约谈指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诫勉谈话是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3、主体不同

约谈和诫勉的区别在于主体,约谈主体是上级,诫勉主体是纪律检查部门。

4、内容不同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约谈主要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诫勉是对生活、思想的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约谈是处分吗

约谈是党内监督的一种形态,约谈不是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

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过拓宽问题线索渠道,我们可以发现和紧盯事涉群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问题,专项检查、行政执法、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和收集的问题线索,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中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四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及时谈话提醒,第一时间消除“隐患”。

通过制定约谈、函询办法,明确约谈、函询的情形、对象和程序;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可以及时约谈函询,让咬耳扯袖去发挥作用,并以此成为常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

【法律分析】:诫勉谈话属于不行政处分。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诫勉谈话适用条件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问题,这里的轻微违纪问题,在证据要求上相对于“苗头性问题”较高,即有证据证明党员干部的行为构成轻微违纪,不能将轻微违纪问题混同于苗头性问题。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法律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