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案例(医患关系案例说章节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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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杀医案罪犯被执行死刑,该起案件的始末是什么?
一个人最希望的是什么?无病无痛,身体健康。但是一旦身体出了状况,可能就需要及时就诊了,因为我们最信赖的就是医生,但是有些人却认为医生是无所不能的,既然给我治了病,那么就一定要把我的病治好,否则就没完。这种观点正确吗?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谁都不能保证药到病除,就算是华佗在世也做不到,所以劝劝这类人清醒一点。兰州杀医案罪犯被执行死刑,该案件事实也是比较清楚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为患有癌症,于是便去了甘肃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冯某某作为主治医生对杨某某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后便出现了并发症,于是杨某某便持刀来到冯某某的办公室将冯某某杀害。
杨某某为什么要选择杀害医生冯某某?从杨某某所患有的疾病来看,杨某某患有的是直肠癌,该疾病本来不是很严重,但是在他的心里可能觉得癌症是无法被治愈的,所以心理上就会想不开,就算是死也要拉一个垫背的。在杨某某的心里,觉得自己花了这么多钱来做手术,那么就一定要做得完美,但是没想到的是还产生了这么多的并发症,越治疗问题越多,想想也觉得气愤,可能换谁都会有情绪。杨某某杀人的举动可以知道他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而且可能也受不了外界的刺激,所以思想才会这么偏执。
这件事到底是谁的错呢?个人觉得杨某某和和冯某某都有错,杨某某的错是即使治疗出现了问题也不应该这么冲动,而是应该先冷静下来,找到主治医生冯某某问清楚情况,如果主治医生冯某某推卸责任,可以找到医院的领导来解决这件事情。主治医生冯某某的错是医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治疗每一个病人是医生的责任,更何况冯某某50多岁了,所以可以说得上经验丰富了,为什么还会让患者出现术后并发症的情况,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学艺不精。
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甘肃人民医院是属于省医院,所以不论是医生的素质和技术,都可以说得上是拔尖了,但是结局却出乎人的意料。我们都知道,医生在做每一台手术之前,都会让患者签字,这就好比协议,出了事不是我的责任,这个手术风险需要患者来承担,既然都这样了,杨某某为啥还要这样做,所以也不排除杨某某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报复。
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因为杨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其行为和性质极其的恶劣,所以才会被判处死刑。一般判死刑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呈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执行死刑的,所以杨某某直到2021年5月28日才被执行死刑。
往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某人死刑之后,某人还要在服刑的地方待个两到三年,目的是为了避免判刑过重,因为死刑是最重的刑罚,直接剥夺人的生命权,所以不得慎之又慎。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样的人多待一段时间,简直是浪费国家的粮食。
医生在和平年代付出的比较多,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有多少医生和护士牺牲在抢救别人的路上。每年又有多少医闹,多少医生遭受到了委屈和毒打,可能我们自己都忘记了,针对这些,我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医疗的措施,这种局面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医生就像白衣天使,守护着我们的安全,一个医生的死亡会耽误多少病人的救治,所以善待医生,才能为我们的安全筑起一道生命线。
最后我想说的是,杨某某在被执行死刑的那一刻他有没有后悔过,或者有没有留下后悔的眼泪。人这一生总会做错事情,有些事情可以犯,有些事情不可以犯,因为犯了之后可能是以生命为代价,这又何必呢?所以我希望每个人在做每件事情之前都能三思而后行,多想想自己的家人。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
女子阑尾炎手术去世 家人20多次讨说法未果
2009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阑尾炎后,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后一直腹痛,被诊断为肠梗阻病变,10天后手术探查诊断为小肠穿孔,不幸的是,当月28日去世。
“阑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症,35岁人就没了,还留下9岁的儿子。”悲痛欲绝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他们认为医院误诊并延误,向院方讨说法。院方当时建议先做尸检,明确死因后,才能划分责任。
事发后,夏女士家人先后与院方进行了20多轮协商,医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家属。但夏女士家人认为差距太大,没有同意,决定走诉讼程序。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
错过尸检最佳时机 医疗事故鉴定难
那时,李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接手这桩案子。“这个案子真是历经艰难。”李律师刚感慨说。
法律程序得靠证据说话。李律师却发现,夏女士入院姓名竟写的儿子名字,无法提交真实姓名的相关材料,维权的'第一步难以迈出;而夏女士去世后一周内尸检是判断死因的最佳时间,当时也错过。
之后一年,李律师陪着家属到社区警务室、派出所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解决了就医时因没有填写自己真实姓名造成的维权难。
另一个难题,因错过了尸检时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夏女士丈夫韩先生后来坦承,自己没有意识到尸检重要性,又想到人不在了,还要又划一刀,心里难受,导致错过尸检的最佳时机。
拖到2013年已4年,奔波于各相关部门不下50余次,仍无法立案,家属身心俱疲,而夏女士的遗体在医院太平间里已经放了4年。
医调介入 多年纠纷终了结
去年3月,卫生行政部门给家属韩先生发短信,告之可找武昌区医调委免费调解纠纷。心灰意冷的韩先生并未理会。直到7月24日,才和武昌区医调委联系。医调委彭主任、杨副主任接手了这一难事。
杨副主任昨日介绍,在其他努力无果后,他们只有一条路:直接协调医患双方。
他们劝韩先生,逝者5年不能入土,外人想着都难受,何况亲人。把这一页翻过去,人生不能陷在这里。他们又找到医院,在补偿数额与患者家属之间尽量协商,早日妥善解决。
今年初,韩先生初步同意医院的补偿数额,但夏女士的父母又不同意。医调委没有气馁,从法律角度帮助家属分析补偿的合理额度。彭主任说,“每场调解完,一瓶矿泉水肯定喝光”。
直到4月上旬,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院方补偿逝者亲属30万元,并不再收取遗体保存费用。
4月12日,夏女士的遗体安葬。
医患纠纷处理方法
1.医疗过失纠纷。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它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误诊当然会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医疗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如:患者到医院就诊,由于保洁人员清洗走廊未履行相应警示义务,造成患者摔伤等等。此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今已广泛流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
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写一个关于医患关系的案例及分析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的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法律咨询: 1998年4月20日患者段某无诱因出现腹疼,到某市中医院打针后缓解。4月21日早晨患者再次出现腹疼,伴恶心、呕吐、发热,于当日由其亲属陪同到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就诊,经值班大夫检查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告知患者家属“可能是阑尾炎,已经有腹膜炎,可能会穿孔,需马上手术。”4月21日上午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段某实施手术。第二日,患者体温降至正常,腹痛减轻;第三日及其后腹痛逐渐减轻。至5月1日,患者出院,其出院时体温正常,无任何不适,复查血象正常,痊愈出院。在患者出院前,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所做病理报告认为“阑尾乳头状胰腺癌待排除”,并建议其到上级医院会诊。 出院后,患者家属将病理切片及组织蜡块到上级某军队医院(本案第二被告)会诊,某军队医院对该切片的报告为“阑尾高分化乳头胰癌并急性炎症”,患者姨夫孙某某(本案第四被告,某军队医院肿瘤科副主任医师)将此结果向其同事某军队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王某某(本案第三被告)进行了通报,结论认为应就近治疗。 同年5月7日,经孙某某联系,邀请某军医院外科主任医师王某某主刀,在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内行硬膜外麻醉下“右半结肠切除术”。术中见“盲肠及阑尾无异常”,阑尾呈盆位,长约8CM,直径0.5CM,右输卵管缺如,其残端贴子宫角表面有一结扎线,(右)卵巢及韧带无异常。左输卵管正常,(左)卵巢有一直径约4CM大小囊肿。因原切除组织病理报告为“高分化乳头状腺癌”,但术中发现阑尾完整存在,术者经与在手术室内观看手术的孙某某商量,决定修改术前制定的手术方案,将切除“右半结肠”改为切除“包括右子宫角少部分(浆肌层)连同输卵管残端,卵巢及部分韧带组织”,并行左侧卵巢囊肿开窗术及阑尾切除术。术后病理检验报告为“(右侧卵巢)卵巢白体形成,可见卵泡;(右侧宫角)子宫内膜呈增殖期改变,周围平滑肌组织未见特殊,间质可见炎细胞浸润,合并出血;(阑尾)阑尾组织未见特殊”。 后经多方检验,患者第一次入某市人民医院手术后的病理切片诊断报告为“急性化脓性输卵管炎”;其第二次手术后的病理切片诊断报告为“卵巢组织;血管、脂肪、平滑肌组织;慢性阑尾炎”。 律师回答: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二次手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军队医院由于所做的病理诊断是错误的,其行为和原告所受损害的后果有关联,所以应承担第二次手术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某和王某某对原告实施手术代表的是某市人民医院。所以被告孙某某、王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的通说,某种行为构成侵权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1、具有损害后果的存在;2、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管具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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