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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干部(聘用制干部和干部的区别)

2025-09-15 04:50:27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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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聘用制干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聘用制干部和干部的区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聘干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

干部。聘用制干部的不算是规范的称谓,其所指的范围比较大。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所有的事业人员都需要签订聘用合同。而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就是干部身份,包括工人身份人员在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成功,也是享受干部身份待遇,一同成为聘用制形式的干部。

工人通过竞聘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干部身份待遇,执行岗位对应的职级或者职称晋升,即使是退休,也是按干部身份退休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聘用制就是消除计划经济时代干部工人身份差别的根本措施。

扩展资料

现行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中分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三类岗位。而事业单位的人员过去有行政干部身份、技术干部身份和工勤人员身份三类人员。

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后,三类人员可以按三个岗位,按单位工作需要选择聘岗,也就是说工勤人员只要具备条件可以聘用到管理岗和专技岗,但专技岗必须具备学历职称才能上岗,享受和干部身份相同的待遇,退休后也享受同等待遇,不受原身份制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制干部

聘用制干部的改革历程

聘用制干部的改革历程如下: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

2006年的《公务员法》将一部分原参照管理的单位划入公务员,原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并且还有继续缩小的趋势。

现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员聘用制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行。

扩展资料: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在我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推进工作已有10余年。1999年召开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今后多数事业单位将推行聘用制度,对行政领导岗位,实行招聘、任命、选举等多种形式的任用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制干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聘用制"将在事业单位实现全覆盖 彻底砸破"铁饭碗"

什么是聘用制干部_聘用制干部是什么时间取消的,取消后原来的聘用制...

聘用制干部是指:国家不包分配的电大、夜大、业大、职大、函大毕业的学生和计划外自费毕业生等原来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因具备一定的学历,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可以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使其在聘期内享受干部待遇。

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基本条件:

30周岁以下,职业中专以上学历,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或已经参加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可以申请办理在职聘用制干部手续。

聘用制干部办理程序:

(一)所需材料: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原件、两张一寸像片、人事档案或《待聘证》。

(二)办理程序如下:

(1)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两份,补办手续的,还需同时填写《转正定级表》;

(2)单位聘用的,在“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加盖单位公章;

(3)按规定缴纳就业手续费;

(4)办理个人代理的需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

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调动,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因工作需要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调动,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因工作需要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调动,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因工作需要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第五条 聘用制干部聘用时间已满三年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调动:

( 一 ) 工作需要;

( 二 )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

( 三 ) 政策规定需要随调随迁的;

( 四 ) 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个人要求并确需调动的,应由本人提前二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

第七条 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注明是聘用制干部。

第八条 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组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收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 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新的聘用合同由当事人与接收单位协商订立,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 跨地区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是城镇户口的,应持审批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调动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到当地人事(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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