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限7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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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行政处罚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主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是的。无论当事人7日内不不来接受调查处理,对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均要鉴定。
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拓展资料:
一,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解除封存;
2、当事人涉嫌违法需进一步调查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保存期限顺延,以待进一步行政处理,但必须发出处理决定书,在该书中说明以立案并随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如果七日内案件未能做出处理决定,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保存期限顺延的规定。执法实践中,许多管理相对人往往在七日内不到指定机关接受处理,反而到处反映、投诉、上访,给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施加压力,造成执法人员处理较困难和办案被动。
5、可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及时弄清登记物品属性,该依法没收的依法予以没收,该退还的依法退还,需变更为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查封的,就依法扣押查封。如属易损易坏物品,当事人又恶意不配合,可依法进行“拍卖”,将货币进行“提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准确判定物品属性,当事人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可移交法院实行保全证据,但执法机关需要及时保全证据。
二,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此处的“处理决定”具体是指: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鉴定;
2.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做出没收、销毁等。 应告知当事人所做出的上述具体处理决定,并记录在案。
先行登记保存是什么意思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先行登记保存是由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交由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时将证据就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则只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拥有的一种取证手段,只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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