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反言原则(禁反言原则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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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禁止当事人反言是什么意思
禁反言是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做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诉讼中的禁反言,是指禁止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允许其做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
禁反言作为否定性承认,在英美法上又称之为积极抗辩,承认又否定的抗辩。否定性的承认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但又提出新的事实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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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的主体要件:
适用禁反言原则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为当事人或者有权代其为意思表示的代理人。禁反言原则实际上是处分原则的延伸。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才享有处分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也可代当事人行使一定的处分权,此外的其他人,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只有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义务,没有任何处分权利,对这些人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对其前后矛盾的言行,应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
1、形式要件或行为方式要件
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法定诉讼行为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具体包括:
⑴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⑵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
⑶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
⑷在《海事调查表中》的陈述和举证.
上述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诉讼行为的样态一般表现为作为,而且其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模模糊糊、模棱两可,“不知道”、“记不清了”等都不能视作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诉讼行为。
但在如下法定情形下,禁反言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以适用禁反言原则;
⑵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的,该代理人的承认同样应当遵循禁反言原则。
2、结果要件
禁止反言的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违反信义原则的背信行为而予以禁止。
禁反言原则针对的是禁反言方做出的对己不利的行为。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讲,其对禁反言方的言行拥有信赖利益,如不禁止禁反言方做出前后矛盾的行为,则其信赖利益将因此遭到损害。
3、时间要件或程序要件
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行为必须在法定程序中做出,一般情况下,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行为应在诉讼中做出,诉讼外的行为不能视为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或者实体权利的有效处分,因而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反言
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是国际法的一条规定。
意思是说,在国际关系上,当一个国家,对另外一个或几个国家,签订或宣布了某项承诺之后,
不允许再反悔。
反悔以后的宣布,是无效的。不受国际法的保护。
这与合同法中的禁止违约,特别相似。
例如:
中国当年免除了日国的战争赔款,以后,就再也没有资格,去追讨这笔钱了。
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
这样的提问感觉没有意义
简述“禁反言原则”?
禁反言原则(又称禁止反供原则)。
所谓禁止反供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所作的每一个陈述,都应对它负责,即使以后事实证明先前所作的陈述是假的,也不能利用这点,使自己的请求得到支持,即以自己的违法行为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其基点就是要求任何人均不得利用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因为什么的原因而产生的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因为保险代理人的原因而产生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
“弃权和禁止反言”就是约束保险人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具体含义一般包括两点:第一,由于保险合同以双方的善意为基础,体现实质上的平等,如果保险人放弃了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则不得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主张该项权利;第二,对因合理信赖保险人的陈述或行为而受损害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得出尔反尔。
简单说来就是保险人放弃了某项权益后,就不能反悔,再以此进行抗辩。
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往往涉及到保险人、代理人和投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险代理人为谋取多收入代理费,往往对保险标的或投保人的声明事项不作严格审核,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作出承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一旦合同生效以后,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件,就产生了弃权行为。因为保险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从保险代理关系上讲,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险单,即所谓禁止反言。
民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的“禁反言”是什么意思?
禁反言是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做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1、《民事诉讼法》中禁止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在法律原则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也称“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供”等。
2、禁反言原则滥觞于衡平法理念,是英美衡平法院给予当事人的衡平救济之一。意在防止一方当事人用前后矛盾的言词或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3、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无论该认可是在诉讼中做出抑或在派出所、司法所、民调组织等解决纠纷的场合所做出,均不适用禁反言原则。
4、禁止反言的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违反信义原则的背信行为而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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