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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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你好,什么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回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 商业贿赂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七种具体内容 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种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 。注册 商标权 是 知识产权 的重要权利之一。 商标法 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 法规 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政府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禁止仿冒】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 【禁止限制竞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 【禁止权力经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 【禁止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九条 【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条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一条 【禁止倾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 【禁止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三条 【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十四条 【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 不正当竞争 形式意义上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在工业或商业中任何违反诚实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5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2000级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 寿强
摘要
从三个方面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调控市场行为的三个作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地位 作用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存在着企业之间比产量、比质量、比效率、比服务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市场竞争。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让社会主义企业开展优胜劣汰的竞争,才能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提高企业素质,促进国内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使有限的资金和原材料等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
我国将要加入WTO,WTO的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贸易法律政策透明原则等竞争规则也将随着国内与国际市场接轨而成为国内市场的竞争规则。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保证此种竞争规则的关键手段。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调控市场行为的三个作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机整体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按部门法划分,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又是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结构如下:
(1)市场经济主体法;
(2)经济主体行为法;
(3)市场经济管理法;
(4)市场体系法;
(5)市场争议处置法。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属来看,应属于市场经济管理法,而不属于调整和规范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即经济主体行为法,理由是:不能以调整或规范“行为”就归入主体行为法,几乎所有法律规范都是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就是在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也同样调整或规范行为,经济管理法中自然也离不开行为,但侧重不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侧重从管理的角度立法的,这可以从该法中明确管理机关和部门,从该法的名称,从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单列“监督检查”一章等方面就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的诸如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相互补充,共同完善,共同构成了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中、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都占着重要的地位。
(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它们与民法和商法不同。一般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助于民法和商法来实现的是自我调节,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组成的经济法来实现运作秩序的社会整体调节体制——即由国家代表整个社会,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换句话说,民商法是保护民事关系当事人(包括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法律,那么经济法则是偏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以各种法律手段惩治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社会整体调节体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三)解决填补民法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之间的法律空白
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的关系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关系,则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标法、专利法等特别法中已有规定的,按商标法、专利法等处理;商标法、专利法等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并调整。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保护着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所保护不到的那些应予保护的权利。”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对工商业信誉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其一,较广的保护范围。囊括了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产地等识别性标志的信誉,包含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其二,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侵犯上述保护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侵犯工商业信誉的行为。其三,法律保护的双轨制。被侵害的权利人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行政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对工商业信誉与商业秘密的保护,表明了它对商标制度及专利制度的保护的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补充保护作用除了体现在对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形财产提供保护之外,还表现为对知识产权本身的维护上。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以其具有的广泛的包容性而著称于世,一切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均为它所禁止。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与法的目的紧密相连,法的目的(或称立法目的)就是立法者所要发挥的该法的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亦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一)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也离不开法制。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存在于商品生产相交易的全过程,没有竞争的商品经济是不可设想的。但是,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因此就必须用法律手段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由于几十年计划经济所造成的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惰性,普遍存在着不思竞争、不敢竞争、不会竞争的现象,所以法律不但要保护公平竞争,而且还要鼓励公平竞争。
作为自然发展的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有可能在两个方面走向其反面:一是出于自由竞争而必然形成的生产和资本集中所带来的规模效益,并刺激集中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垄断,而垄断又导致更大范围或地域的竞争,但在原有的范围和地域则竞争将难以存在,从而破坏了竞争的市场结构;一是由于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常常比采用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利更多更快,不但使采用不正当手段的已经获利者更加利欲熏心,愈演愈烈,而且也使诚实守信经营的经营者丧胆寒心。如果没有外在的制约而任其发展,不正当竞争将成为正常经营而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所以,要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发挥竞争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依法禁止、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只有狠狠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
1、保护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对一切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市场主体资格上是平等的,但客观实际却存在着规模、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差异。如果法律不加以引导和规范,这些客观上的差异很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注意了市场主体竞争在同一起跑线的公平与均衡:对大企业、知名企业,规定了保护他们企业与商品的名誉权与知识产权的条款,使他们在竞争中免遭假冒等行为的侵害;对中小企业则规定了禁止共用企业的独占经营、大企业的倾销与垄断行为,防止大企业利用雄厚的经济实力对他们进行排挤,使他们面临生存的威胁。保证机会公平,鼓励和保护小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一显身手。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为了保护公平竞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职能部门;规定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法律责任,即经济上的、行政上的、刑事上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原则;法律还授权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不法侵害、赔偿损失。这些规定,都有助于鼓励和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支持他们积极主动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对经营者经济上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政治上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刑事上的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和执法犯罪行为,也予以了规范和制约。
第一,《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约束,对经营者的假冒行为、欺诈行为、垄断独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通谋投标行为、非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划清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限,这就给商品经营者提供了一个详尽的、严格的、明确的市场公平竞争标准。对那些违反规定,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做出了规范和约束,提出了警告。这些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对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时常出现官商结合,利用职权或采取行政手段参与经济活动,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象。一些地方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和本部门的经济利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禁止这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列入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禁止之列,并在条款中对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规定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责任与处罚原则,这对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一种严明的遏制,对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增强了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犯罪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的制裁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是违背道德的违法行为,但有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刑事责任上的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和执法犯罪行为,予以禁止和制裁,以达到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目的,实现其立法价值。
(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他们的保护神。正当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两者是根本对立的,有了不正当竞争者的经营活动“自由”,就没有诚实守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自由。而只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剥夺其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经营活动的“自由”,才能有诚实守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自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的作用就是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是最大的受惠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要通过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来防止其他经营者的权利被侵犯,从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对经营者利益的保护有两种:第一种是特定的保护。就是某一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对象的,这种特定的具体的经营者因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犯而致使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特定的经营者对象的目的。主要表现在禁止假冒他人的注册商品,禁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的名称。第二种是不特定保护。就是某一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竞争对象的,而是针对不确定的、众多的竞争对象的违法行为。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也不是特定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而是众多的企业或多个经营者。禁止这种非特定侵害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对不特定的竞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只要是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一律予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不特定的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非法有奖销售、排挤竞争、虚假广告、独占限定、地方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上。它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劣商品违法案件达 16。85 万件,比1998年同期增长 57。88% ,案值 29。6 亿元,罚没金额 4。9 亿元;查处假冒伪劣物资总值 19。85 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12913 个,其 中 查处案值 10 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 3089 件,案值 100 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 214 件 ,为广大经营者防止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③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有两种:第一是禁止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例如某种假冒伪劣商品和违背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就会使消费者减少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消除身体的直接伤害。第二是间接保护,就是通过禁止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商业贿赂行为,提高了经营成本,导致商品价高上扬。消费者购买了这些质次价高的商品,必然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制止商业贿赂行为,既是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是防止经营者把商业贿赂的支出转嫁于消费者。显然这是一种间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1999年我国 共查处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6。7 万件,比1998年同期增长 63。01% ,案值 5 亿元,罚没金额 7643 万元,其中涉及商品消费的案件占 85% ,涉及服务消费的案件占 15%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 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 ) 共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诉 99。23 万件,调解成功率 93。4%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 26。87 亿元 ④ 。
(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市场经济,必须具备以下几点;(1)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2)建立起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证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的作用;(3)建立起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4)必须有完备的经济法规;(5)要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跟这五点几乎都有联系:独立主体是竞争的前提,竞争性市场体系是竞争本身的要求,宏观调控也要有利于竞争机制的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本的经济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息息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根本的作用,就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发展市场经济,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发挥机制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正处于初级阶段,首先要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迎合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制的需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大市场,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另外,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竞争也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是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调节手段。因为,市场经济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用价值规律的原理来促进和实现资源的有效、合理、优化配置。而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正当竞争来实现的,价值的实现离不开正当竞争机制,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正当竞争遭到排斥或者削弱,市场经济机制就会出现结构性的、全局性的障碍,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发生混乱,市场经济就不能顺利发展。因此,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就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妨碍竞争的行为出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维护和促进正当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总而言之,反不正当竞争作用就是在市场经济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 参见《北京青年报》,1996年3月16日
② 见马秀山“专利制度与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93年第4期第19页。
③④ 《’ 99 工商系统打假维权成果丰硕 》,《中国消费者报》 2000 年 3 月 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1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中对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遵循的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等做出了法律规定。
在测绘市场上也存在许多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所以应当了解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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