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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2025-12-13 15:15:47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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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

1、行政征收;

2、行政征用;

3、行政给付;

4、行政奖励;

5、行政裁决;

6、行政处罚;

7、行政确认。

行政行为分类含义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划分: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您好

分类的标准不同,行政行为的种类不同: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 行政行为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行政行为种类有九种: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 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 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 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 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 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 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 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 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 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 为。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不同分类】是指依照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划分。如依照行政行为的方式,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依照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依照行政行为的性质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委托行政行为;依照决定行政行为时参加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或多方行政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大致分为行政立法、行政解释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种。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作出的,或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能够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一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行政法规;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或规章,使其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征收等。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加以裁决的行为,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