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借款(p2p借款不用还了)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p2p网贷
p2p网贷其实就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详细来说,就是由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分享信息流通交互和相关服务,然后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承担一定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息。而网贷平台则通过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来维持运营,并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当中。
温馨提示:网络贷款有一定的风险,请谨慎选择。如您有资金需求,也可以考虑平安银行贷款。平安银行有推出多种贷款产品,不同的贷款产品贷款要求,利率,办理流程不同,其中新一贷信用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手续简单,审批快,额度3-50万,年龄要求23-55周岁。您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贷款,进行了解及尝试申请。
应答时间:2021-07-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p2p网络借贷机构主要面临哪些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2、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3、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首先是信息披露风险。国家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规范了P2P线上贷款平台的相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如果P2P平台敢于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就基本可以判断该机构愿意诚信经营。当然执行信息披露也有一定的透明度风险。
国内P2P平台的信息披露程度不均衡,这些不完全的信息披露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直接导致借贷双方无法做出更加综合全面的判断,也难以对P2P平台的公信力做出准确评估,这样的情况下无疑加剧了P2P这一模式的风险。其次,各个平台对信息披露也存在一定的担忧,比如披露后泄漏机密商业信息的风险。
其次是线下经营风险。各个平台逐渐整改平台运营模式,推动P2P业务从线下转线上,有效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将业务推广从线下转线上,不断关闭线下门店,保留的线下门店也不再直接线下拉客户签合同,仅为业务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和贷后跟踪等风险管理工作。线上开展不仅能提高运转效率,而且也便于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可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进行监督;线下推广对象大部分是中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差,且容易受怂恿,此规定也大大减少了对中老年人的不当推广销售。
第三是反洗钱风险。国家规定P2P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但是未对各项制度具体要求做出规定。目前央行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出台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管理细则,但是在《办法》中P2P借贷公司被定义为中介服务机构,P2P借贷公司是否应该遵循针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相关规范存在质疑。如果P2P机构需要遵循,P2P公司受到自身运营模式和权力等限制可能不能完全执行。
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p2p网络借贷机构主要面临哪些风险?
(1)资金的来源缺少监管。
(2)违约责任追究困难。
即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平台仅仅是在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扮演了中介的角色,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信息配对服务,协助双方顺利完成
沉淀资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网站等其它人员挪用。
1.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你贷款给借款人的资金没有抵押,即借款人未为贷款提供保证(如房子按揭贷款)。所以,如果借款人违约,没有钱没有财产的情况下,那么作为借贷人几乎也无计可施,且只能承担剩余未支付款项的损失。
2.糟糕的分散化投资组合
实行分散化,进行投资组合是将风险减轻至1点的最好方法,即你应当将投资分成若干个部分。
3.网络借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法律上没有P2P网络借贷公司破产的先例,因而也就无人准确知晓具体后果。但是,近期,很多P2P公司频频暴雷,投资前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4.利率上升的风险
近几十年中,我们处于利率最低的环境当中。实际上,利率可能会有所上升,且是否会影响P2P网络借贷还尚不知道。现在,它比较容易吸引期望8%到10%回报的投资者。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量化起诉标准,即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网络借贷应当受制于法律尺度的限制,不能稍有逾越。但是根据网络公布的借款成功的具体标的的情况看,也有个别借款标的超过了30户,而且有些超过最高投资人数额的借款标的,平台没有起到限制作用。



电话:18514096078
蒙ICP备202300351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