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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2025-09-19 04:39:5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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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27号:本院认为,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时间效力确定为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如果司法解释出于对其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专门确定溯及力的标准,则应依其规定。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什么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时间效力确定为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司法解释出于对其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专门确定溯及力的标准,则应依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溯及力是什么意思在法律上

一、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新原则是什么意思?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新原则的意思是: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二、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从法律学来看,溯及力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指定的范围(时间与空间)内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等行为的有无效力是否合法的决定力。

5.《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是需要根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另外对于溯及的具体性质,还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的情况来进行认定。

司法解释有没有溯及力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目前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那么,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呢?

在本人上周参加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中,我方主张该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对方却主张:因涉案行为发生在先,此司法解释施行在后,因此,该案不应适用此司法解释。对于其关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的主张,本人是持反对态度的。

首先,我国《立法法》第93条并未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其次,司法解释实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最高司法机关无权超越法律的本意进行解释,因此,司法解释的内容必然不会超出人们的正当预期,司法解释溯及既往也不会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以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仅是对“哪些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债务”进行了具体解释及列明,并未对此作出新的、超出原有范围的规定,鉴于此,该司法解释显然是能够适用于其施行前的行为的,如仅因涉案行为发生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前,就拒不适用的话,很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某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查阅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279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全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亦认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是对法律的释明。司法解释虽是在被解释的法律实施后制定,但应视为被解释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溯及力。”

综上所述,即使我国采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司法解释作为被解释法律的一部分,还是具有溯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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