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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新法规(自带酒水新法规有哪些)

2025-09-20 03:57:46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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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禁止自带酒水违反哪条法规

餐饮经营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规定。

“禁止自带酒水”、“加收开瓶费、服务费”等要求,属于餐饮界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自带酒水的法律规定

不可以禁止自带酒水。餐饮行业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国家关于餐厅不允许自带酒水怎么规定的?

国家明令禁止餐厅单方面制定霸王条款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据《中国消费者报》20140214期第A1版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12日回复该报的书面采访时表示:

1、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2、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3、对于有观点认为‘食品、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最高法在答复本报采访时表示,《规定》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观点并不冲突。

拓展资料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 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根据前述规定与监管倾向,也就明确了餐饮业不得收取“开瓶费”而已,商家仍可依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不过我们都知道,商家收取“开瓶费”,目的根本不在于收费,而在于“拒绝自带酒水”;只允许商家设定“禁止条款”,而不允许其规定“违者收费”的“责任条款”,实际上架空了商家的自主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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