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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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香港法院为什么不听话
- 2、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地位
- 3、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生成机制是什么?
- 4、法官放走毒贩犯人追责吗
- 5、香港高等法院的地址或网站或电话号码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香港法院为什么不听话
没有不听话。截止到2022年12月15日,香港法院严格遵守法律条令,没有不听从法律的情况。香港终审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聆讯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有最终审判权。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地位
法院的首长。根据调查终审法院得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职务就是法院的首长。终审法院一般指香港终审法院。 中国香港终审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来自中国香港高等法院。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生成机制是什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9条《休庭期》所规定,高等法院及各登记处每年须遵守以下的休庭期安排为暑假、圣诞假期、复活节假期。
香港高等法院 (High Court,主权移交前称为最高法院 ,1997年回归后因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冲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和处理来自部份专门法院的上诉诉讼,对其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香港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
扩展资料
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各方及上诉人均可亲自进行诉讼或延聘律师代表他们进行诉讼。如你负担得来,可聘请私人执业的律师,否则可申请法律援助。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这本小册子以了解有关详情。
上述小册子可向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区民政事务谘询服务中心免费索取。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长提出申请,地址是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二十四楼。受羁押的被告人如想申请法律援助,应与有关院所的福利主任联络。
选择亲自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或诉讼人应在聆讯开始前作好周详的准备。
法官放走毒贩犯人追责吗
法官放走毒贩犯人追责吗
个人意见因该追责
香港高等法院英籍女法官放走毒贩,引发香港舆论哗然,香港外籍法官属历史遗留问题,还是需要慢慢加以解决。 最近,香港一件涉及外籍法官“放生”犯人的案件在香港颇备受关注。港媒报道,今年66岁的英籍法官金贝理是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她错误放走了一名英国毒贩,而被广泛质疑。
事情的前因后果是这样的,涉嫌贩毒的英国籍人士约翰2019年9月在香港国际机场被香港海关截查,当场在其身上搜出3000多克可卡因,总值近500万港元。约翰声称是与他人接洽有关遗产继承的文件,并不知道自己身上藏有毒品。
去年10月,香港法庭就案件进行审讯,香港外籍法官金贝理当时质疑一些聊天记录证据的取得方式,并裁定香港执法部门在处理证据时犯错,直接“扣下”证据,表示不可呈堂,还匪夷所思地接纳了被告永久终止聆讯的申请。香港律政司随即表示将提出上诉,并要求这位英籍法官下令毒贩约翰不得离港。不过金贝理拒绝香港律政司的请求,毒贩约翰在今年3月、即永久终止聆讯申请获批后两天,乘机离港远走高飞。
香港律政司就该案继续上诉到香港终审法院,香港终审法院法官颁布书面判词,一致改判律政司胜诉。判词认为,法庭应以是否有“表面证供”来判定证据可不可以呈堂,是否接受应交给陪审团决定,法官金贝理没有权力直接决定证据的可靠性。
判词还表示,她不应冒被告离港的风险批准保释,令香港司法公正不能彰显。香港终审法院下令,把该案发还给高院另一法官重审,并指示原讼庭可发出拘捕令。此前,另一名外籍法官麦伟德也引发“放生”毒贩的争议。上诉庭认为,在处理另外一起机场贩毒案时,他理应让陪审团通过案件的环境证据做出推断,而不应因他自行理解传闻证据后判定。
这次涉事的法官金贝理此前也曾因违法受到争议。去年12月16日,她曾在香港驾车时违反交通条例,事后警方给她的通知中明确写道:“纵使你有意认罪,仍须亲自到庭。”但金贝理并没有出庭,只通过律师表示认罪,主审裁判官判决罚款1000港元。金贝理身为法官,却不遵守法例,此事在香港社会引起不少批评。
港媒把金贝理“放生”嫌疑人称为一场“司法灾难”,连检察官当时都讽刺地对她说:“我希望你的裁决是正确的。”有香港舆论认为,这起案件不仅损害了法官的地位和尊严,也损害了公众对香港法治的信心。
现年66岁的金贝理1956年6月在英格兰出生,曾在英国公开大学取得经济学文学士学位及雷丁大学取得法学士学位,2000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2013年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2016年获司法机构委任为高等法院法庭法官。
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条例,香港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法官的退休年龄从65岁延长到70岁,金贝理去年到65岁的正常退休年龄时,原本选择转至70岁的新退休安排。今年8月,香港上诉庭正在处理她的“放生案”上诉事宜,她在此时突然向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请辞,并将于明年8月份提早退休。
香港在回归祖国后,香港继续实行的是英美判例法系,与中国大陆的法系有着明显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保留了一些外籍法官。这些外籍法官大多来自英、澳、加等英联邦成员国。一些外籍法官曾在反修例风波中,明显偏袒闹事者,引发了香港社会的不满。
当然也不能说外籍法官屁股都是歪的,有些外籍法官在香港法院的判例中还是坚持公平正义的。香港外籍法官既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就只能慢慢通过香港本地法官成长起来,补充到香港法院的队伍中加以解决。原数英国殖民地的新加坡过去也曾使用过外籍法官,现在基本上都是本地法官,所以出现的社会争议要少了很多。
香港高等法院的地址或网站或电话号码
香港高等法院位于香港岛金钟金钟道38号,与金钟道政府合署为邻。
详细资料如下:
网站:
联络方法:
邮寄地址: 香港金钟道三十八号高等法院大楼地下(司法机构政务长收)
热线: (852) 2869 0869
传真: (852) 2869 0640
电邮: enquiry@judiciary.gov.hk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第四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第五条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 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 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 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第七条 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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