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案例(医闹案例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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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的处罚规定
1、《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3、《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扩展资料:
案例:
江苏连云港七名“医闹”围堵打砸医院被判刑
因不满医疗纠纷的处置结果,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一男子何某某纠集多名亲属围堵医院,与保安发生冲突,打砸医院物品。2015年09月,海州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何某某等7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与该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因对医院的处理、治疗结果不满意,何某某及其亲属多次上访。2014年9月15日上午,何某某及其妻子带领二十余名亲属相继来到该院门口,采取拉横幅、堵大门等手段,向医院施加压力。
在此过程中,何某某等人与医院保安发生冲突,并与保安相互追打,后何某某等人又对医院的收费亭、警务室、导医台等处门窗玻璃、电脑、花盆、栏杆等物品进行打砸,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经鉴定,被砸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020元。
2015年8月6日,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在该起“医闹”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何某某、积极参加的赵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海州区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为何某某等7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人民网-江苏连云港七名“医闹”围堵打砸医院被判刑
现在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务人员真的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吗?
医生想忍吗?其实不管是医生还是老师、警察、其他行业从业者,碰到这样的事情都是不想忍的,但生活嘛,工作嘛,有的时候不想忍也得忍着。。。。大家都是苟活的牛马罢了=.=
医生容忍医闹可能出于以下原因:
1.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
2.医生对医闹已经见怪不怪了,没有精力搭理。
医闹的人大部分就是出于一种觉得你们医生不能拿我怎么样的心态,才敢在医院闹,但是如果严重干扰到医院的秩序、威胁到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虽然不倡导以暴制暴,但是非常时期得行非常手段。然而医闹总是防不胜防,永远不知道下一秒会不会碰到持刀而来的病患。
陶勇医生,国内顶尖的眼科医生,他曾用一首诗表明自己的理想“我把光明捧在手中,照亮每一个人的脸庞”,可是因为医闹,所有的努力付之东流,那双曾经可以让病患复明的双手再也举不起手术刀。
希望世界上都能少一点医闹,多一点互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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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仁济医院赵晓菁事件#?
上海仁济医院事件,赵晓菁医生不得了、还了得?!
一、赵晓菁确实医术超群。是仁济三甲医院不可多得的专家,应该属于知识分子类型。
二、赵晓菁目无弱势群体。俗话说“求人三分低”,何况是来求专家看病,只要来求医者“脑子没进水”。是绝对不可能首先出手与赵晓菁发生肢体接触。从事实状态分析,向警方报警的是来求医者,赵医生就是胜利者,(一般情况下,报警者肯定处于当时的劣势)如果赵医生目中和心里有同情弱势群体,他能打得别人报警求助警方?
三、赵晓菁目中无法。警察穿着警察的制服,是代表国家在执行公务,理应无条件配合。然而,他不仅不配合,反而袭警。赵晓菁的行为是专家还是”李槐”,老百姓无法解除疑惑。
赵晓菁事件,决不是简单的医患矛盾,更不是“医闹”。 社会 应该给求医者、赵医生、警察一个公正说法,哪方都不能背黑锅。公安部门既然出了警,就应该立了案,立了案就要销号,销号就有结论。老百姓期待公正的结果。
赵晓菁事件是“不得了”,是”还了得”。都应从不同的角度深度思考。
一对东北五六十岁老人,还做着轮椅千里迢迢来到仁济医院就医,充分说明了这对老人对仁济医院有多么信任和认可。然而,这对老人不但没得到就医,更谈不上有效治疗,还被最信任的人推出诊室,拒致门外,发生支体冲突或被打伤。如果这对老人是你父母亲,你有何感想。这件事反应了什么问题呢:
问题一:仁济医院的接诊工作有欠缺。门诊是干什么的吗?医院门诊就是接待病人的,然而,医院没有有效做好接待或做好分流工作,让病人得到就治。
问题二:仁济医院赵主任服务态度差,简单而又粗暴,俗话说“来得都是客”,然而,赵主任不仅没做好服务,没做好患者思想工作,反而弄伤患者家属,也许是体现了职业傲慢或大医院的傲慢或大上海的傲慢吧。
首先,在仁济东院,像赵医生这样的专家,都不是一个人在工作,手下都有一到二名助手在协助工作。是团队工作而不仅仅是单枪匹马。有些工作,比方安排候诊,安抚病患,不是赵医生应该干的活。
其次,这个病患不涉及所谓“加号”候诊秩序问题,而是中午已经就这一加号初诊过了。由于病人在胸科医院也检查过,有检查记录存档,为避免重复检查浪费时间,曾在胸科医院工作过比较熟悉人脉的赵医生主动承担了从胸科医院调取电子检查记录的“份外”工作,转约病人下午再来找他看。因为那个时候估计胸科医院的电子档案就可以传过来查看到了。到这一步,赵医生确实想病人所想,否则他应该让病人在本院再次检查一遍才符合常规。
第三,问题出在赵医生约这个病人下午再来看的时候双方的意思表示产生了误解:病人认为到了这个医生约定的时间医生就可以按时接待他,不用再反复排队了。而赵医生显然不是这个意思。或者说就算是到点立刻接待,也必须把前一个病人的诊疗过程结束。由于双方理解上的错误。病人坚持到达医生中午约他的点就应该接待他。因为“有言在先”“有约在先”。赵医生没有按时接待,就是违约在先。
于是双方争执起来。
这个时候,其实医患双方都有自己合理的那个点。在患方,认为既然你中午约了我下午这个点再来找你,那么我显然属于不需要再次排队的有约定的特殊情况。我到点十分钟前进来通知你,然后准点进来请你接待,双方履约,绝对不能算插队!你到了约定的时间不接待我反而赶我出去,出尔反尔,无法接受这种“背信弃义”或者不信守承诺的行为!所以道理在患方认为完全在他这边,医生没有道理。
而在赵医生理解中,我约你病患下午这个点过来再诊,确实是因为我估计调胸科医院的电子读片档案差不多可以看到了。中午因为没有看到摄片检查结果而中断的诊疗可以继续下去。约你这个时间点前来,可以为你看,但最起码我手里正在看的病人要结束后才行。不可能中断手里的工作,丢下手里的病人立刻接待你。所以你必须出去,等我手头工作结束后再进来。
两下里各执己见,争执起来。医生估计火大了起来,于是动起手来进行推搡,要这个病人出去。
病人觉得自己有理,偏不出去。于是肢体冲突发生。可能有人受伤,伤势不清。病人于是报警。
警察到来,见有人受伤,询问后得知冲突对方是赵医生。自然要双方共同前往警署询问。因赵医生正在门诊,所以警察也宽限了一点时间,希望医生尽快处理完手头工作或院方安排顶替或其它临时处置方案。以便医生尽快随他们离开。
后面的事,就是医生的心态不好了。院方也没有人前来协调。而警方见现场人多环境复杂,怕控制不住局面,所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警方来说,所有举动合法合规。至于公众质疑的“合情”问题,不是警方的法定职责。面对警方,医生抗拒执法以及与警察肢体冲突就构成“袭警”,没有道理。所以警方不用道歉,而医生必须为自己面对警方执法的不理智举动进行道歉并承担责任。
客观的说,赵医生的心态是有问题的。如果放在国外条件好点的地方,赵医生心态出现这样的烦躁和易怒状态时,院方就必须为他安排心理医师进行面谈评估,看他是否还能胜任繁重的日常诊疗工作。是否应当放下工作去度个假?或者安排其他专家接下赵医生手中的部分预约?
因此,说到这里,这一事件背后的,医院行政部门履责能力不足的问题就浮上水面。院方不能招聘了专家、医生进来后就甩手不管,或者关心太少。必须时刻关心每个手下医生的状态。不能让医生像老黄牛那样拼命干活而得不到休息。保持专家、医生合适的工作量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医院行政领导的不二职责。
仁济东院确实很大,医生很多。但这不代表院方行政领导就能在科学管理上缺位。每个医生在临床和门诊急诊时都是医院整体的一个触须,一有风吹草动都应该能够迅速的反馈到医院行政领导、指挥部门的调度中心。当赵医生和患者刚发生冲突,医院行政值班领导或者指挥长应该在第一时间就知道并作出反馈,指挥适当的人员按照适当的处置方案到现场处理,尽快恢复诊疗秩序。绝不应当发生如赵医生这样的事件。绝不应当让赵医生亲自动手维护候诊秩序。更不应当在冲突发生后竟然没有人能够插手处理,让一个专家医生连一个“猪队友”都没有。现在不仅搞大了,全 社会 皆知,对仁济东院的整体名誉甚至上海是卫教委的名誉都带来了负面评价和影响。
举一反三,上海卫教委应当立即就此案例进行探讨,如何让落后的医院行政管理系统能够跟上日益发展的临床形势。对仁济东院行政管理缺位进行整改,并推广到全上海的所有三甲医院。
医卫系统需要引进现代管理人才。靠专家学者技术人才和传统行政干部来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管理医院,而不与时俱进,完全有负这个大时代!
所谓内行管理业务,不是指的是让医生专家或者学医出身的转为行政管理人才对医院进行管理,而是指的是专门学习、研究医院行政管理的全球顶级的专业经理人团队来管理现代化的医院。须知,当前上海市的一些三甲医院,从某种层度上已经位列世界第一。如果没有顶级的医疗行政管理团队和顶级的管理手段、设备相匹配,就像给大象配上蚁足,头重脚轻,随时会崩溃。
我看了好几位评论,什么叫加号,专家号如上午五十个号挂完了,就不能挂了,只能由医生同意才可以加号。那天这位患者是得到赵医生同意才加的号,首先赵医生高尚品德,为患者所想,不让患者白跑,而患者加了号之后,多次去打扰赵医生,赵医生正在电脑上看前几位挂了专家号患者看病历,多次打扰赵医生,作为赵医生有何感想,特别是化疗的药,担心配错药,所以赵医生让患者出去,等前面挂了专家号看完再让加了号进来就诊,那位患者脾气来了,就是拖拉,诊疗间这么小,人也多,动作也不大,还是这样一句话,赵医生不是拳击手,没练过没拜过师。如你们有良智的话,问一声赵医生,看一上午专家门诊,口渴了有时间喝水吗?可是时间给了患者啊!
赵医生是我们国人的宝贵财富,高超的医术挽救了多少患者的生命,诊断病人的场所,容不得任何人干扰,包括执法人员,就是赵医生犯了死罪,也要等他从手术房里出来才能抓捕。当今 社会 医患矛盾时有发生,我们理应先维护医生的权益,因为他是在工作时间,是因公,病人看病是私事,公私不分,何以平息网友的评论?赵医生本人也退让了,认错了,能理解执法人员的工作,是坏事也是好事,网友们既支持执法人员,同时也支持赵医生,那么,大家都为他们高兴,理解万岁,让赵医生安心地去上班,还有很多的病人等着他,大家不要再干扰他们了。
这事件的及时处置是较完善的。
避免了一场更混乱的“医闹”,皆大欢喜。
患者虽有“委屈”,但 社会 约定俗成的秩序应努力适应遵守,不要积怨现实,自己悖理取闹。
赵医生是名医,虽心中还存在“过不去”的委屈,但总比患者叫来亲朋好友打打杀杀强,如果现场处警的“弱小”警察控制不了场面而造成了人员伤亡,警察也是要追责啊!(在过去的案件中,经常有这类型,两个警察往往不能及时制止几十人的打斗的,所以警察失职处分了。)
人民警察是人民的保护神,必须忠诚勇敢守纪律。认真智慧地处理好每一宗突发事故,大公无私,尽责尽职。
上述事故处理及时恰当。
和谐 社会 ,人与人须互为体谅,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新时代必须积极营造公正法治的 社会 层面。
人不管贫富贵贱,生存权必须摆在第一位。
2019,05,02.
聊谈人情,宣扬文明。
实事求是的讲,此次事件的根子在于医生的职业傲慢,以至于警察来了,对警察的职业威严也全然不顾。包括医生的那个协会的对医生要慎用械具,也基于此种傲慢。打人医生还是个主任,一个医院的干部把患者都打成肋骨骨折了,还反咬患者是医闹。那个医协更是不得了,非但没有处理打人医生,还发文引导谬论与警方对峙,还想做“警闹"呀?建议医院方面妥善处理安抚好受伤患者,虚心做好本职工作,不要再做“警闹”。医生有时却实辛苦了,但各行各业都有辛苦时。功是功,过是过。做错了事要勇于承担,抓紧改过。警方是代表国家的执法机构,因为人人会生病去医院找医生看病,所以你就觉得高人一等了,可以无视警察的威严了,可以与警察对峙了,愚蠢之极。如果生产粮食的农民讲每个人都要吃饭,所以我们高人一等。生产衣服的工人讲每个人都要穿衣服,所以我们工人高人一等,他们都说要慎用械具,都起来与警察对峙,你们医生说说,可以这样么?
“仁济医院专家与患者家属纠纷”的启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拥有99万粉丝的21世纪经济报道:4月25日,网络上出现了一则“拒绝插队引发矛盾,仁济医院专家竟被戴上手铐带走”的帖子,引发网络热议。演员胡歌发声,王思聪转发,此事关注度持续攀升!事发地执法部门已及时发出情况通报,事发经过基本清楚。“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我们不讨论谁是谁非,此事自有执法部门查明事实依法处置,就借此网络热议事件,共同讨论一下规则意识问题。
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这是我们对规则的一种朴素定义,规则的近义词是规矩,“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 社会 最基本的规矩就是法律,这是我们大家的共识,正常的人都不会反对。举个简单的例子,人有内急,通俗点说,就是想撒尿了,人的生物性应当尊重,但人的 社会 性同时存在,那你得赶紧找厕所,最起码找个没人的地方解决,不能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有的成年人就说了忍不住就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了,不就是不道德嘛!不是不道德,此种行为违反了 社会 规则,违反了文明 社会 的最低道德——法律。这个违法行为叫作“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要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见,规则与法律,你见与不见,他一直都在,不悲不喜,不离不弃!但是,如若违反,即使普通如随地大小便,痛快之后也有会被拘留的烦恼。
具体到“仁济医院专家竟被戴上手铐带走”的网络热议事件,如果涉事人员都能遵守规则、法律,看病的按照预约顺序来,多点耐心与规则意识,管控情绪还有利于疾病康复;医院专家面对患者的“插队”,拒绝当然合理,但当患者家属情绪激动,诊疗秩序受扰时,维护秩序的职责就应由医院内保人员履行,诊治疾病是医生的专长,维护秩序却不是,医院专家干了保安的活,“呛行”且不专业,患者报警,警察依法口头传唤,如情况通报所说,不能拒不配合,因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警察执行强制传唤,根据法律,“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该医患纠纷中,仁济医院的专家医生仁心济民,说看完病再接受传唤,的确敬业,但警察执行公务,代表的不是警察个人,他们是国家法律的维护者,在执法过程中,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律的尊严。“无法无天”,秩序不存,我们将所处何世?祈愿相互理解,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共建和谐法治 社会 ,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赵医生给外地患者加号,并协助调取拍摄片子。这是医德!
2、赵医生拒绝插队,阻止患者扰乱正常的医疗次序。这是原则!
3、当患者屡次影响工作的时候,找医生没有寻求医院相关部门的支持。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对法律意识淡薄!
4、按警方通报内容,患者在派出所等不及警察带医生去派出所对质,就以“派出所偏向医生,以投诉相胁迫警察
兰州杀医案罪犯被执行死刑,该起案件的始末是什么?
一个人最希望的是什么?无病无痛,身体健康。但是一旦身体出了状况,可能就需要及时就诊了,因为我们最信赖的就是医生,但是有些人却认为医生是无所不能的,既然给我治了病,那么就一定要把我的病治好,否则就没完。这种观点正确吗?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谁都不能保证药到病除,就算是华佗在世也做不到,所以劝劝这类人清醒一点。兰州杀医案罪犯被执行死刑,该案件事实也是比较清楚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为患有癌症,于是便去了甘肃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冯某某作为主治医生对杨某某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后便出现了并发症,于是杨某某便持刀来到冯某某的办公室将冯某某杀害。
杨某某为什么要选择杀害医生冯某某?从杨某某所患有的疾病来看,杨某某患有的是直肠癌,该疾病本来不是很严重,但是在他的心里可能觉得癌症是无法被治愈的,所以心理上就会想不开,就算是死也要拉一个垫背的。在杨某某的心里,觉得自己花了这么多钱来做手术,那么就一定要做得完美,但是没想到的是还产生了这么多的并发症,越治疗问题越多,想想也觉得气愤,可能换谁都会有情绪。杨某某杀人的举动可以知道他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而且可能也受不了外界的刺激,所以思想才会这么偏执。
这件事到底是谁的错呢?个人觉得杨某某和和冯某某都有错,杨某某的错是即使治疗出现了问题也不应该这么冲动,而是应该先冷静下来,找到主治医生冯某某问清楚情况,如果主治医生冯某某推卸责任,可以找到医院的领导来解决这件事情。主治医生冯某某的错是医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治疗每一个病人是医生的责任,更何况冯某某50多岁了,所以可以说得上经验丰富了,为什么还会让患者出现术后并发症的情况,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学艺不精。
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甘肃人民医院是属于省医院,所以不论是医生的素质和技术,都可以说得上是拔尖了,但是结局却出乎人的意料。我们都知道,医生在做每一台手术之前,都会让患者签字,这就好比协议,出了事不是我的责任,这个手术风险需要患者来承担,既然都这样了,杨某某为啥还要这样做,所以也不排除杨某某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报复。
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因为杨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其行为和性质极其的恶劣,所以才会被判处死刑。一般判死刑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呈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执行死刑的,所以杨某某直到2021年5月28日才被执行死刑。
往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某人死刑之后,某人还要在服刑的地方待个两到三年,目的是为了避免判刑过重,因为死刑是最重的刑罚,直接剥夺人的生命权,所以不得慎之又慎。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样的人多待一段时间,简直是浪费国家的粮食。
医生在和平年代付出的比较多,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有多少医生和护士牺牲在抢救别人的路上。每年又有多少医闹,多少医生遭受到了委屈和毒打,可能我们自己都忘记了,针对这些,我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医疗的措施,这种局面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医生就像白衣天使,守护着我们的安全,一个医生的死亡会耽误多少病人的救治,所以善待医生,才能为我们的安全筑起一道生命线。
最后我想说的是,杨某某在被执行死刑的那一刻他有没有后悔过,或者有没有留下后悔的眼泪。人这一生总会做错事情,有些事情可以犯,有些事情不可以犯,因为犯了之后可能是以生命为代价,这又何必呢?所以我希望每个人在做每件事情之前都能三思而后行,多想想自己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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