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海上救助专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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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上救助打捞收费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部专业救助打捞机构(以下简称救助人)在我国沿海水域对国内航线的船舶实施的各类救助,打捞工程以及出租船舶、浮吊、机具设备或提供劳务等业务,按本办法和所附国内航线救助打捞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收取费用和报酬。第三条 签订“无效果--无报酬”契约的救助,救助无效果的、救助人无权取得救助报酬;救助有效果的,除按本办法和费率表计算各项费用外,确定救助费用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的效果;
(二)被救船舶、旅客、船员、船上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三)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所做的努力;
(四)救助人消耗的时间,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五)救助人承担的风险;
(六)救助工作的及时性;
(七)救助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
(八)获救财产的价值。
除强制救助和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救助外,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总价值。
救助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被救船舶收取合理的特别补偿。第四条 救助人在执行下列任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加收风险费;
(一)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强制打捞,并要求委托救捞机构迅速施工的打捞工程;
(二)险恶海区,海况下的打捞工程;
(三)打捞油轮和其他载有危险品的船舶;
(四)搜寻和打捞危险品的工程;
(五)其他有风险的特殊工程。第五条 风险费可根据风险的性质(责任风险、经济风险、财产风险)和程度,按全部救助打捞费额的10%-50%收取。第六条 救助打捞已破损、沉没的船舶,其油污责任保险由船东负责。第七条 正常航行的船舶请求出动救助船舶接送人员时,按本办法和费率计费。第八条 发生其他未列入本办法所费率表的收费项目时,费用由双方议定。第九条 获救财产(船、货、燃油和运费)在转移前需付清救助打捞费用(报酬)或提供担保。否则,救助人可留置获救财产。第十条 对被救财产收费和其他工程收费遇有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救助打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对费率表进行补充,并报交通部批准。重大项目需报国家物价局批准。第十二条 本办法和费率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国内航线救助打捞费率表
项目
计算单位
救捞拖运停泊航行 停泊 航行一、救助拖轮 650千瓦以下元/千瓦小时0.320.420.170.40651-1500千瓦″0.180.290.130.341501-2200千瓦″0.250.360.140.352201-6650千瓦″0.190.300.110.336651千瓦以上″0.180.290.110.33 ″
项目
计算单位
费率
备注
停泊二、救捞工程驳 沪救捞55号元/艘天1000救捞2、3、4、号″1200沪捞59、60号″4600烟救捞2号″3400沪救捞52号″3600沪救捞61号″8600烟救捞3号″5900南安″3000烟救捞5号″12000沪救捞62号″8700芝罘岛号″64000
项目
计算单位
费率
备注
停泊三、救捞工程驳沪救捞13号
沪救捞14号
穗救捞4号
烟救潜1、2号
元/艘天
″
″
″
2200
穗救捞2、3号″4500 ″ 沪救捞3号″50000300012000870064000
项目
计算单位
费率
备注
停泊四、驳 船元/艘天 甲板驳″ 重任101、102″1200重任1001″2400重任201″3900重任501、502、503、504
、505″
5300
重任701、702″6500仓口驳海驳5001、5003″5000重任801、802
穗集驳1、2″
2200
重任506″9200半潜驳振兴驳″8100重任1″10000重任1501″9600油驳″ 油驳504″2400
项目
计算单位
费率
备注
停泊航行 五、辅助船 烟救601、602
烟救603、604
德运
穗捞7、8元/艘天
″
″
″
3400
4200
烟救605″16002500友好″1780031000穗救艇3、4、5″560800穗救供2″520810″1″390700″交1″420670″2″6201100沪救交1″13002300顺达″16002600沪救交2″19003000沪救电1″16002100烟救油3″16002000穗救油3″48005600穗救水1″33004000烟救油1、2
″
6100
8200
沪救油1穗救油1机动工作艇
″
140
30
千瓦
燃料
费另
加
项目
计算单位
费率
备注
停泊 航行 六、浮吊元/艘天南海元/艘天18003600南洋
起重1号″
″12000
24000
大力号″5200095000
项目 计算单位 费率 七、人工费 元/工日潜水员″156.00潜水长″237.00潜水监督″273.00潜水指挥″328.00工程师及专家″259.00其他人员″52.00
项目计算单位费率 备注 八、打捞浮筒 100吨 元/只天 430250吨″660500吨″940800吨″1400九、救捞机械设备 加压舱 单舱 元/只天 130双舱″380发电机 20KW内 元/台天 2930KW内″6660KW内″72100KW内″98125KW内″120抽水机″50m/m″13100m/m″22150m/m″28200m/m 元/台天 13250m/m″84空气压缩机 0.1立方米 元/台天 80.3立方米″110.5立方米″120.6立方米″151立方米″333立方米″606立方米″939立方米″12010立方米″14014立方米″16020立方米″180电焊机 300A(电动) 元/台天 31500A(电动)″76300A(内燃)″38400A″″47
水上求救专用电话是多少?
为解决我国海上遇险求救电话号码不统一,未安装GMDSS设备的遇险船舶报警难等问题,交通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信息产业部协商,确定“12395”为全国统一的水上遇险求救电话。
截至目前,我国沿海及长江沿线已有31个主要城市开通了统一的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为海上遇险人员提供了一种简便、快捷的报警渠道,增强了海上救助的时效性。
扩展资料:
沿海近岸和内河船舶通过手机报警是最直接的方式。船舶遇险后可拨打水上险情专用报警电话“12395”或当地水上搜救机构、海事机构值班电话报警。
(1) 拨12395。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我国沿海和长江、珠江、黑龙江沿线的主要城市都开通了水上搜救专用报警电话“12395”,可直接拨打,不需加区号。
(2) 拨水上搜救值班电话。当地水上搜救机构或海事机构均实行24小时值守,值班电话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如误报警应及时取消报警。恶意报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95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维护船舶、设施、航空器在海上的安全,使遇险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等能获得迅速有效的救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省所辖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第三条 海上救助应实行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所有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海上遇险人员。第四条 海上搜救以专业救助力量为主,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性自救互救相结合、军队与地方相结合的方针。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海上安全工作的领导,并对海上搜救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有船部门或单位可酌情设置海上搜救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船只、人员;有关群众团体、有船部门或单位应积极资助海难救助活动。第二章 搜救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所辖海域上搜寻救助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下设青岛、烟台两个分部。其范围为大口河口(北纬38°30′)以南至绣针河口(北纬34°59′)以北海域。
省海上搜救中心青岛分部(以下简称青岛分部)海上搜救责任区为丁字湾口(北纬36°34′)以南至绣针河口(北纬34°59′)以北海域。
省海上搜救中心烟台分部(以下简称烟台分部)海上搜救责任区为丁字湾口(北纬36°34′)以北至大口河口(北纬38°30′)以南海域。第七条 省海上搜救中心业务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统一协调和组织指挥全省所辖海域的船舶防台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防冻破冰和海难搜寻救助工作(以下简称“三防一救”);
(三)负责落实和执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组织救助力量参加跨海区重大海难事故的搜救工作;
(四)负责与驻鲁部队、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以及沿海省、市海是搜救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第八条 青岛、烟台分部受当地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双重领导。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承办国家、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任务,协调和组织指挥当地有关机构、沿海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搞好本责任区内的海上“三防一救”工作及跨海区重大海难事故的搜救工作;
(三)制定本搜救责任区的搜救部署计划、工作程序。第九条 中央和地方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海上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海区、港口及其附近海域一般海难事故的搜救工作,并应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分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参与重大海难事故的搜寻救助行动。第十条 交通部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及所属的救助站、点和船舶是国家设置布点的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专业力量,应随时执行国家、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青岛、烟台分部下达的搜救指令,实施海上搜寻救助任务。第十一条 当地方搜救力量不足时,山东省驻军及其所属舰船、航空器应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对海上救援行动给予大力支援,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青岛、烟台分部的统一协调。
当民用有线电话不能保障通话要求需军用线路迂回通信时,当地驻军应予协助。第十二条 省各级民航部门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应予支援和配合,担任海上搜寻救助任务的航空器应配备2182千赫海上遇险频率通信设备和必要的海上救生物品。第十三条 气象、海洋部门应及时向有关搜救机关提供最新气象和海洋情况及预报等资料,对重大灾害性气象,应随时提供信息和咨询,以保障海上“三防一救”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对海难救助电话应予优先转接,并保持良好的通讯状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搜救机关紧急抢救伤病员或溺水人员的通知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并保证其能得到有效及时地治疗,必要时应派医务人员随船前往现场施救。第十六条 所有在我省海上辖区活动的中国籍船舶、设施、航空器发现海难事故或收听到遇险求救讯号,应迅速将现场和有关情况按本规定第六条划定海区范围向有关搜救机关报告,并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同时,按搜救机关的进一步行动指令,参与搜救行动,服从指挥和协调。
厦门海上救援队有哪些权力
和义务
权利:
1、根据《福建省海上救助条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所需的许可证、许可证及其他资格。
2、根据《海上救助条例》,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在海上及海岸范围内提供救助服务。
3、根据《海上救助条例》,可以拥有海上救助设备,如救助渔船、救助艇、救生衣、救助器材等。
义务:
1、遵守《福建省海上救助条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海上救助的权威性和权威性。
2、按照海上救助法规要求,按时完成海上救助任务,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努力提高救援技术,为海上救助工作提供质量保证。
4、做好财物管理工作,妥善保管海上救助设备和财物,节约费用开支。
5、及时向上级报告实施海上救助情况,对救援工作和救援成果进行科学评估,推进海上救助工作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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