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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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和以房还贷的区别
代物清偿和以房还贷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两者的实质是一样的,可是这两者的概念完全是不一样的。
一、代物清偿和以房还贷的区别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所以债务人在原则上其实还是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以房还贷其实就是指当事人用自己的商品房来抵押贷款,这两者的概念和应用的范围完全就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家也不用觉得这两者的实质内容是一样的,虽然从表面上看起来目的是一样的,可是两个概念涉及的范围不一样。
二、代物清偿
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须有当事人的合意,由于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而须以债权人、债务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之中,必须要确定一下给付的形式。
三、以房还贷
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生效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发生变动,受领人有权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否则,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所以大家如果在生活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纠纷,其实你也可以使用自己的商品房来进行偿还,这样对你自己也是有一定好处的。
代物清偿和以物抵债区别是什么?
代物清偿和以物抵债区别为:是否现实给付。代物清偿是未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不会导致原债务的消失。以物抵债符合现实的交付与受领时,以物抵债合同就符合了代物清偿的构成条件。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交通运输工具;(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六)原材料和产成品;(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以物抵债和代物清偿意思一样吗?
以物抵债和代物清偿意思是不一样的。
1、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
2、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拓展资料:
1、么是以物抵债协议:
以物抵债协议,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属于无名合同。系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的协议。 以物抵债之“物” 指抵债人依法享有处分权且能够流通变现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 参考《中国银行关于发布的通知》第10条,“物”可以包括。以物抵债之“债” 可以是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实务中以金钱之债、合同之债居多。 若双方当事人合意签订以物抵债协议,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抵债财产的种类、数量、规格、价值、位置等信息,同时需要明确约定所抵之债的详细信息。
2、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怎么辨 :
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 一般认为,代物清偿属于传统民法上的一种制度,以物抵债协议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代物清偿。 根据崔建远老师的观点,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可以是否实际交付来区分:若双方当事人仅有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的合意,尚未实际交付,则为以物抵债,为诺成合同; 若双方当事人不仅达成了以它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的合意,而且已经完成了他种给付的实际交付,则为传统民法上的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
代物清偿的要件
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不问。
二、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
三、须有当事人的合意。由于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而须以债权人、债务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
四、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偿契约,此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须清偿人现实地为给付行为并经清偿受领人受领的,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
【拓展资料】
代物清偿是债务人为清偿原债务而对债权人负担新债务,仍以当事人双方之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故性质上为仍为合同。代物清偿合同通常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但是既然法律允许第三人清偿债务,代物清偿合同亦不妨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物清偿虽为合同,但并非当事人双方变更了前合同的内容,它只是履行方法的变更,比如前合同履行标的是货币,后合同以房产代替,又如以劳务代替。代物清偿既为合同,则其签订、履行自应受合同法的规范,如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内容必须合法,等等。
代物清偿成立时原债务并不消灭。代物清偿合同成立时,债务人即负有履行新债务之义务,但对债权人而言,其原债权并未因代物给付合同的成立而归于消灭,债务人负担新债务乃是作为履行原债务的一种方式,新债务与原债务基于同一目的同时并存,只不过在履行期内债权人只能就新债务请求履行,新债务获满足后,原债务同步消灭。当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亦不妨约定,代物清偿合同成立时,原债务即归于消灭,此种约定亦为有效,但此时即成立债法上的另一制度—债的更新,非属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代物清偿必须具备的条件: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4、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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