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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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由trips协定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 2、简述TRIPS协议关于专利保护的主要规定???
- 3、TRIPS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 4、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啊?书上只写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首要基本原则,也不说清楚
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由trips协定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公共健康原则”不属于由trips协定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基本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可利用第1款下允许的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但是这些例外应为保证遵守与本协定规定发生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所必需,且这种做法的实施下会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2、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3、公共利益原则: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用对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
扩展资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的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简述TRIPS协议关于专利保护的主要规定???
您好!
我是曾庆礼律师,目前是深圳巨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很高兴能解答你提的这个问题。
中文简称TRIPS或TRIPS协议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英文: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该协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该协议分为序言和七个部分,共有73个条文。
(1)序言部分阐明了协议的宗旨,即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以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2)协议的第一部分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循的最基本的义务和原则,它们是:
①确保协议规定有效实施的义务这是各成员的普遍义务,同时,协议允许在不违反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可以通过国内法实施比该协议要求更多的保护。
②国民待遇原则协议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但是,如《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中有例外规定的可以除外。
③最惠国待遇原则协议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一国给予别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方的国民。与此同时,该协议还规定了一些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④可采取必要措施和合适措施的原则各成员在制订或修改法律和法规时,可以为保持公共健康和营养的需要,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与该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为防止知识产权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凭借不正当竞争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各成员只要符合该协议的规定,也可采取合适措施。
(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标准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列举了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对专利的保护协议规定:
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专利保护范围扩及到几乎所有技术领域,包括化学产品、药品、饮料和调味品等;对强制许可实行了限制,即对不经专利所有者的同意,由政府强制使用专利,规定了详细的条件。
(4)协议的第三部分规定,各成员政府必须承担根据国内的法律提供程序和方法的义务,以确保外国的产权所有人切实得到国民待遇。
以下是对专利权的具体规定:
TRIPs协议规定获得权利的条件为在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付诸工业应用性的“三性”,都应当有可能获得专利。
TRIPs协议同时强制性的规定各成员应当给专利权的获得和享有不能因为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产品是进口或当地生产等的不同而进行歧视。对可以不授予专利的情形,TRIPs协议也作了规定,包括:(1)为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目的,包括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防止严重环境损害的情形;(2)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3)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特别是除用微生物和非微生物方法生产的、主要是用于生物过程生产的动物、植物品种。但各成员应当采用适当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对专利权的范围TRIPs协议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它包括对产品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点三方未经许可制造、适用、许诺销售、销售及为此目的的进口行为。对方法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使用和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TRIPs协议还规定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转让、继承和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这完全体现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私权或称特殊民事权利的性质。
TRIPs协议对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或要求也作了规定,统一各成员对专利申请人最为重要、基本的义务规定。包括: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统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指明在申请日或在优先权日该发明的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方案;提供其相应的外国申请及批准的信息。对专利权最低的保护标准还包括对方法专利举证责任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已经相应规定了有关条款。
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好评!
曾庆礼
2014.01
TRIPS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您好,“TRIPS”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包含如下原则:
(一) 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在TRIPS协定中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国或地区国民享有的同样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如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某公民的作品只要在某成员国首先发表,就可在该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
(二) 最惠国待遇原则
该原则最早仅适用于国际有形商品贸易,后被TRIPS协定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含义是: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国民待遇原则解决的是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是解决外国人彼此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其共同点是禁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三)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是是指各成员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
(四) 独立保护原则
该原则是指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五) 自动保护原则
这是仅适用于保护著作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
(六)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以了肯定,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其含义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啊?书上只写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首要基本原则,也不说清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其第一部分规定了基本原则。分别是:
国民待遇原则
1.在知识产权保护3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此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规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
2.各成员可利用第1款下允许的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但是这些例外应为保证遵守与本协定规定发生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所必需,且这种做法的实施下会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一成员给予的属下列情况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免除此义务:
(a)自一般性的、并非专门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于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所派生; (b)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或《罗马公约》的规定所给予,此类规定允许所给予的待遇不属国民待遇性质而属在另一国中给予待遇的性质; (c)关于本协定项下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 (d)自《WTO协定》生效之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所派生,只要此类协定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并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公共利益原则
1.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用对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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