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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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 2、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什么?
- 3、公职律师规定
- 4、公职律师管理条例(2)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在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职律师三大职能
政府的律师是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文件的审查,对政府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三是代理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诉讼。
困难群众的律师是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的律师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在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职律师三大职能
政府的律师是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文件的审查,对政府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三是代理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诉讼。
困难群众的律师是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的律师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什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旨在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办法》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8年12月13日印发,共五章二十七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国两公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有3.1万多名公职律师,7000多名公司律师。随着两公律师队伍初具规模,作用逐步发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办法规定,司法部对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予以规范,制定了这两个管理办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法律依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2)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章 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三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后,可不经实习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或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外,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会费减免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是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职律师履行公职律师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对于拒不参加教育培训、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或拒绝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服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带头遵纪守法。公职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或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公职律师工作证应予吊销: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公职律师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终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不主动提出终止执业申请或不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告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职律师工作调动到其他单位拟继续执业,如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在调动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工作证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三)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
(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申请人系新调入单位现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申请人属聘用人员的,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六)新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七)原公职律师工作证;
(八)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六章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八条 公职律师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不经实习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辞职证明或退休证(属聘用人员的提交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
(三)原公职律师工作证;
(四)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五)居住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执业地者提交,交原件校对);
(六)执业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托管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八)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退休人员不需提交);
(九)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九条 社会执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三)原社会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相同);
(五)申请人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相同);
(六)申请人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试行。试行之后,本办法的规定与司法部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司法部的规定为准。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xxxx,xxxx年6月毕业于xx大学律师毕业,xxxx年12月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xxxx年9月8日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
本人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在指导老师及本所同行的指导、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经过一年的实习,本人对律师职业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使我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念:继续锤炼自己,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执业律师。现本人已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特申请执业。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我承诺:本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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