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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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消闹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拿陵罩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汪没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唯链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指游孙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磨拆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一条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防治大气污染
所谓“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某些物质进入大气,达到一定浓度,从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物质财富后果的大气质量恶化现象。大气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危害人体健康;二是会造成财产损失,危害工农业生产。大气污染对机器设备、金属制品、油漆涂料、皮革制顷誉喊品、橡胶制品、纸制品、纺织品和建筑物等都会造成危害,还会使植物生长减慢,发育受阻、叶片褪绿枯萎脱落、品质变劣、产量下降、作物和森林死亡等,四是危害动物;五是影响天气和气候。据有关资料介绍,当前,我国大气污染严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1998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烟尘排放量1400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13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国家之一。据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公布的54个国家272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大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即太原、米兰、北京、乌鲁木齐、墨西哥城、兰州、重庆、济南、石家庄、德黑兰,中国占了7个。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城市中机动车排放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占大气中同类污染物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一些特大城市氮氧化物甚至成为影响大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因而,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就显得非常重要。防治大气污染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重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法律,如美国的联邦《清洁空气法》、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止法》、印度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还有些国家虽没有专门的大气污染立法,但也在相关的法律中对防治大气污染作了专门的规定。我国于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和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两次对大气污染法作了修改,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依法防治大气污染。
二、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和。生态环境,则是指生物有机体周围的生存空间的生态条件的总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们的生存环境,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空间,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赖以生存的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江泽民总雀野书记在1998年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曾指出,建设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大气是环境的基本构成要素,通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目的也是为了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保障人体健康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颗粒物对人体的危害。直径只要达到5-10微米的细颗粒就可到达支气管区,直径小于5微米的微粒可到达肺胞区。这些细颗粒物到达肺胞不易排除,易被吸收溶入血液,引起肺功能的改变,最终导致心血管和哮喘疾病的增加。(2)二氧化硫对人体的危害。据有关资料介绍,如果二氧化硫浓度增高,可以使哮喘病和心脏病加重。(3)氮氧化物对人体的危害。因为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毒性较大,可引起咳嗽和咽喉痛,如果再加上二氧化硫的影响,则可加重支气管炎、哮喘病和肺气肿。(4)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一氧化碳是一种能够影响全身的毒物,它可以降虚伍低血液的输氧能力,从而使脑和心脏组织缺氧,最终影响神经并导致心胶痛。在国际上曾经发生过两起的因大气污染引发的环境公害:一起是1952年,因煤烟污染引发的伦敦雾事件,在短短四天之内死亡4000余人;另一起是1936年,因汽车尾气污染引发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致使当地居民发病率和死亡率急剧增高。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其实质就是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之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江泽民总书记在1999年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跨世纪发展目标,必须始终注意处理好经济建设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是根据我国国情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而确定的基本国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注意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思想,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等各项政策。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率先提出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等纲领性文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也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具体如下:
1、减少污染物排放;
2、严控高耗能、高扰闹卖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4、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6、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7、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8、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弯灶责任考核体系;
9、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10、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缓逗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30)
熟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樱谨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2004-12-29 2005-04-01)
熟悉危险废物防治的特别规定。(第四章)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模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 2000-04-01)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悄颂缓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2003-01-01)
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08-29 2002-10-01)
熟悉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及水运资源时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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