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价格鉴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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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价格鉴定是对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财物或者其它标的价值进行的鉴别和认定;价格认证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各种商品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的公证性认定;价格评估是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进行的估价。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的价格鉴证活动。
价格鉴证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政府定价只占3%-5%,绝大部分价格由市场调节的情况下,确定财物的市场价值合理性是困难的。特别是在以数额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价值的高低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正确鉴别财物价值,又是公平公正处理纠纷的重要环节;在市场交易中对各类财物进行评估,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由专业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为正确评定财物价值提供了可能。价格鉴证是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方式。
价格鉴证是一种价格行为,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实行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鉴证的管理和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逐步放开由市场调节,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已居主导地位。在该情况下,企业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自主定价问题越来越多,相应带来了价格咨询、价格争议活动的增多;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由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越来越多,相应也带来了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价格的涉案财物的增多。另外,像土地、知识产权等非商品性的资产也出现了需要确定价格的问题。价格鉴证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是经济鉴证类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础理论指一门学科的基本概念、范畴、判断与推理。科学的基础理论,指科学的基本概念、范畴与原理。经济学基础理论是由概念、范畴与范畴体系组成的学科逻辑体系,包括科学的经济学理论与不科学的经济学理论。
科学的经济学理论即经济学科学真理,内容是反映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经济学科学规律,形式是语言(包括数学)。不科学的经济学理论往往是复杂经济现象中某些方面的抽象,是片面的,包含着合理的因素。
扩展资料:
在这门科学理论体系中起基础性作用并具有稳定性、根本性、普遍性特点的理论原理。这个基础理论,主要有三大基本原理:关于人的思想产生、形成和变化的基本原理;关于人们思想与行为活动变化的基本原理;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基本原理。前两者属于基础性原理,后者则属于应用性原理。
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是司法鉴定的价值论基础;社会分工的精细是司法鉴定的社会学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司法鉴定的自然科学基础。司法鉴定既有保障案件真实发现的工具价值,又承载着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程序价值。
价格鉴定法律解释
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这种鉴定从 司法部门的角度看,是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依法行使的取证职责,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价格鉴定不管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 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都应当属于国家机关性质的工作。主要包括检察院、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审判机关对 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价格进行判定时涉及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
国家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具有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比拟的系统优势,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价格部门具 有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因为价格鉴定系统进行价格鉴定中具有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前置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对价格鉴定不服,产生了争议,也可以按照程序和 制度进行复核、复核裁定和最终复核裁定。只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能够保障价格鉴定的公平公正。
价格评估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提出的财产(商品)估价,价格评估是一种咨询活动。这种委托完全是产权所有者当事人独自负责的行为。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只需要对当事人负责,也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质。
价格评估实际上也有两重性质,一是交易价格咨询,二是财产纠纷中辩护或者提供证据。但是,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辩护者为单方当事人作证,与价格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人为法庭提出价格鉴定,其性质也不同,其公正性不易得到认同,这也是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鉴定机构的差异。
二、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联系
一是工作程序相似。价格鉴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评估准备阶段、现场评估阶段、评定估算阶段、撰写评估报告。因此,从实质上看,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程序基本相同。
二是技术方法相似。价格鉴定的技术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主要有:现行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由此可见,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基本相似。
三是工作原则相似。价格鉴定的工作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科学原则;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专业性原则。由上可知,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是大同小异,基本相似。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定,以及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涉及的价格事项进行价格认证或者认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从事价格鉴证的专业机构。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具体从事价格鉴证活动。第五条 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依法独立进行价格鉴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第六条 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价格鉴证机构。第七条 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下列价格鉴证业务:
(一)市级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
(二)疑难、重大的价格鉴证;
(三)复核裁定;
(四)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指定的价格鉴证。
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
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认为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疑难、重大,无法办理的,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委托市价格鉴证机构办理。
市外委托单位委托本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及时。
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工作;
(二)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
(三)给委托单位回扣或者购买鉴证物品;
(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价格鉴证人应当依法取得价格鉴证资格证书。第十条 价格鉴证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
(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
(四)购买鉴证物品;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或者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价格鉴证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价格鉴证事项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公正的。
价格鉴证人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名册,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非刑事诉讼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仲裁案件中涉及的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涉及的价格事项进行价格认证或者认定。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
(二)受理;
(三)调查、勘验、测算、论证等;
(四)作出结论;
(五)送达。
刑事案件价格鉴定法律依据
没有规定价格鉴定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让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犯罪情节,自由决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在1000元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判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在500元以下。
法律分析
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实施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犯罪分子。 罚金应当缴纳,但在一定条件下,罚金也可以减免,以体现刑罚人道主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金的减少和免除作为罚金刑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还涉及到人民法院内部如何分工问题,更涉及到应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问题。对罚金进行减少或免除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进行,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罪犯本人、亲属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最了解,是否丧失履行能力当事人最清楚,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价格认证是什么概念有法律依据吗?
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价格认证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各种商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的公证性认定。物价局价格认证作用:一、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等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定;二、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价格认定;三、对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定调价前的成本认证与可行性论证工作;四、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经营者、消费者、行业组织等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价格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五、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六、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双认定”工作;七、组织、协调、指导县区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工作的开展;八、承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以及其他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认定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鉴定。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第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认定的,应当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不得委托非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第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市级委托机关委托的和其他应当受理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第九条 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第十条 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填写价格鉴定委托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
价格鉴证人员与涉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委托机关或者涉案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鉴定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财物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进行价格鉴定。
前款所称当时、当地同类财物价格,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时、当地同类财物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
(二)当时、当地同类财物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当时、当地同类财物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同一时间、同一市场、同一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鉴定活动中,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账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或者索取有关价格数据。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价格鉴定结论。
刑事案件的价格鉴定结论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出具,其他案件的价格鉴定结论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价格鉴定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的,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 价格鉴定结论经委托机关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委托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或者重新鉴定。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机关提出复核裁定申请。委托机关确认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无效,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指定其他价格鉴证人员作出新的价格鉴定结论:
(一)价格鉴证机构或者价格鉴证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四)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裁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撤销价格鉴定结论,作出新的价格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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