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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2025-09-26 06:20:56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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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向高手提问:传闻证据、传来证据和派生证据,这三者有什么不同?

派生证据也就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行孙核等都是。

传来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证凯迟据档掘。是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原始证据的保存方式。如死尸,属于原始证据,尸体检验报告,属于传来证据。受伤的身体,属原始证据,诊断证明,属传来证据。交通事故现场,属于原始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属于传来证据。垂危病人的陈述,属于原始证据,陈述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传来证据。被砸毁的汽车,原始证据,汽车的照片,传来证据。被烧毁的房屋,原始证据,现场的照片,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证据保存的一种方式,传来证据便于向法庭出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来证据会逐渐增多。 开庭时应当尽量出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不便在法庭出示(如尸体、汽车、被樵的保险柜、有毒的猪肉)或者不能在法庭出示时(如火灾现场、有撬痕的门窗、墙上喷溅的血迹),才可以以传来证据代替。传来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传闻证据是法官和律师没有在场的情况下证人所作的证词。传闻证据分三大类:(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

试述英美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之外作出却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陈述,用于证明该证据本身所涉及事件的真实性。

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又称反传闻规则(the Rule Against Hearsay),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我国在推进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下,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具有现实的意义。

首先,传闻证据规则可以规范证据的采纳标准,为证据的“准入”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则;

其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通过对证明力不高的证据材料的过滤,促进事实真相的查明;

再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增强审判的直接言词性;

最后,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增强诉讼的对抗性,使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落到实处。

但是,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也不现实,我们必须考虑我国无陪审团裁决事实的机制,考虑我国的对抗性尚不彻底的现实,考虑我国法官判断证据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国引进该制度的成本和司法资源。作为证据规则之一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与特定的审判方式和诉讼结构相契合的,其功能的实现必然需要其它原则与制度的配套。传闻证据规则的建构,不能脱离诉讼制度的整体环境。

总体来看,在我国目前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还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第一,我国没有审前证据展示制度,对于证据资格的判断一般由主审法官在庭审中进行,证据交换的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程序还没有正式建立起来;

第二,检察官移送还是随起诉书移送主要的案卷材料,没有贯彻“起诉状一本主义”,这样难免会使法官产生预断,排除传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第三,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证人义务不明确,证人权利无保障,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存在很大的困难;

第四,法庭质证的程序和必要的规则尚未建立,法庭审理缺乏应有的对抗性,导致律师在庭审中对于传闻证据的动议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但是,从近几年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正在进行改革或准备进行改革,一个更具有对抗式的程序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来,证据规则的建立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未雨绸缪,传闻证据规则作为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也应当纳入改革的日程。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举例

1、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_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

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

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孝尺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

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含银是证据。巧老高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传闻证据的概念特征,传闻证据规则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辞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的概念。直接言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问证和辩论。尽管两原则的精神实质基本一致,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不仅限于证据法上的理解,而是可以从诉讼法、程序法、整个审判等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理解。因此,二者不能等同视之,在普通法传统上,传闻规则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即使实物证据也必须由亲身感知的人以言词的形式提出于法庭,传闻规则同样影响着实物证据的证据资格。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传闻规则只适用于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至于实物证据,则应当庭出示或由法官亲临“勘验”。

(一) 传闻证据的依据。

1、传闻证据的不可靠性。传闻证据是由非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陈述,因此对案件事实根本没有准确的认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陈述仅仅是他人陈述的重复。客观上,陈述的重复总是蕴含着非初始性的危险。主观上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知识水平的不同,听到相同的陈述,可能作出不同的转述,并可能会加进主观判断而背离案件事实。转述的中间环节越多,传来证据的可靠性越差,证明价值也就越低。在英美国家有证人宣誓制度,未经宣誓的陈述,一方面,它的可靠性当然会降低,另一方面,陈述人的责任也会降低,因此“在庭外或他人背后作轻率的,不假思索的陈述比在庭上或当他人之面更为容易。”因此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是不科学的。

2、传闻证据剥夺了相对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证人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通过询问,提出证据的一方可以是法官确信该证据是真实的,反询问一方可以寻找证据的疑点,推翻证据的可信度。而传闻证据,由于证人并不了解案件事实,对双方的询问无法作出有价值的回答,因此不能确定其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同时传闻证据由于原陈述者本人不出庭,无法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检验庭外陈述者或行为者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是否诚实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其中,最主要是侵犯了被告反复询问的隐茄权利。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交叉询问是控辩双方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传闻证据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

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措施。允许使用传闻证据的最大隐患是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如果间接了解案件的人可以代替直接了解案件的人出庭作证,那么有些证人就能以此来逃避作证的责任。对庭审来讲,则增加了法官认定事实的难度。证人常常会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或承担伪证罪而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传闻证据的陈述人所要面临的这类危险要小的多。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迫使真正了解案情的人出庭作证,给予种辩双方充分质证的机会。

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之初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有效保护缺乏法律知识的陪审团,避免他们对有缺陷的传闻证据关注太多。因此,山携尺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正常的证据来加以使用,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当不致于对陪审团产生误导作用的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而且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提出大量的非直接证据,以干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然而对于传闻规则,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陈述人陈述,无法根据陈述人的态度、表情等情况以综合性地判断陈述内容地逗高真实性。应当指出的是,“排除传闻证据的基础并不在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而在于此种真实性是否能够在程序中表现于外并得到证明。”

我国在推进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下,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具有现实的意义。

首先,传闻证据规则可以规范证据的采纳标准,为证据的“准入”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则;

其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通过对证明力不高的证据材料的过滤,促进事实真相的查明;

再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增强审判的直接言词性;

最后,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增强诉讼的对抗性,使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落到实处。

但是,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也不现实,我们必须考虑我国无陪审团裁决事实的机制,考虑我国的对抗性尚不彻底的现实,考虑我国法官判断证据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国引进该制度的成本和司法资源。作为证据规则之一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与特定的审判方式和诉讼结构相契合的,其功能的实现必然需要其它原则与制度的配套。传闻证据规则的建构,不能脱离诉讼制度的整体环境。

总体来看,在我国目前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还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第一,我国没有审前证据展示制度,对于证据资格的判断一般由主审法官在庭审中进行,证据交换的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程序还没有正式建立起来;

第二,检察官移送还是随起诉书移送主要的案卷材料,没有贯彻“起诉状一本主义”,这样难免会使法官产生预断,排除传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第三,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证人义务不明确,证人权利无保障,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存在很大的困难;

第四,法庭质证的程序和必要的规则尚未建立,法庭审理缺乏应有的对抗性,导致律师在庭审中对于传闻证据的动议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但是,从近几年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正在进行改革或准备进行改革,一个更具有对抗式的程序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来,证据规则的建立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未雨绸缪,传闻证据规则作为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也应当纳入改革的日程。

参考资料:吴丹红《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传闻证据的概念

传闻证据的概念:

传闻证据,是一个四字汉语词汇,意思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传闻证据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野巧毁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传闻证据的定义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

第一、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如点头,打手势),无意识的行为不在此列。

第二、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原作出意思者并没有出庭。

第三、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颂备容为真。

传闻证据在宽态特定情况下可以用作法律证据,例如:

1、作辅助证据:如遇到确凿证据难以获得的情况下,可以陈述传闻证据做为辅助证据。

2、证明基本事实:如传闻来的事实属于一些公开且未被反驳的基本事实,可以使用传闻证据来支持证明。

3、对证人的可信度作补充:如传闻证据提供了反映证人可信度的情况时,可以用作补充证据以评估证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思是什么

传闻 证据 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思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清薯宴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的供述, 证人 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答银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根据以上的内容,在这里强调一下,非法获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这个是违法行为。传闻证据也是不可以当作证据使用的手吵,因为传闻证据是从别人哪里道听途说过来的,不具备真是性。所有这些都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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