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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性(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

2025-09-26 09:03:54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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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法律中的谦抑性是什么意思...

一、法律中的谦抑性的含义:

1、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2、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

3、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

二、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

1、刑罚无效果:即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2、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将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可取。

3、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

扩展资料:

法律中的谦抑性的解读:

1、谦抑性原则主要发生于刑事立法环节。

立法过程中,的确存在当其刑事立法与民商或经济行政立法“等效”时,即不作刑法设置的“谦抑性”立法选择。

2、但是在司法、执法环节,假若某行为因其危害程度严重,不仅触犯了有关民商或经济法规范,更慧世触犯了刑法规范之际,司法机关不能“谦抑”地不去适用刑法而仅适用民商法或经济法。

可见,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当其某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种轻重不一的部门法时,司法适用上首当选择的是“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而非“返清谦抑性”原则;而当其同时触犯的两种部门法之中含有刑法规范时,刑法理所当然地优于其他部门法的适用。

3、需要指出的是,这样说漏碧前并非一般性地否认谦抑性原则也可适用于刑事司法过程。但是,在司法环节,这一过程仅仅体现在适用“刑法”这同一部门法过程之中。

司法机关宜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去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

显然,这一处理方式与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却撇开刑法不去适用而去“谦抑性”地适用行政法的“克减”办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罪刑法定原则行事的表现;而后者——对犯罪行为只作行政处理的司法、执法法,实属有职不守的渎职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通俗易懂的理解就是:刑法的归刑法管,行政法的归行政法管。

刑法谦抑性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力,使之尽量缩小对公民的刑罚范围和程度,用尽可能少的刑罚达到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权利的目灶伏扰的。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明确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必须被限定在最小的范围内,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对基本权利地侵袭,保障基本权利最大化和制刑权的最小化,尽量限制制刑权的范围,防止其隐旦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分别从定罪、量刑和追诉方面表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厅芹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什么叫做刑法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咐旦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

1、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闭灶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2、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

扩展资料:

谦抑性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 谦抑性原则的在刑事司法过程运用的表现形式。

谦抑性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体现为司法机关应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可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者抑制不必要的重型主义倾向。

“疑罪从无”是谦抑性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用的最主要表现形式,笔者认为,除了“疑罪从无”,谦抑性原则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疑罪从轻”,即当事实在罪与非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无罪,体现的是“疑罪从无”;当事实在轻罪与重罪之间存在疑问时,以轻罪处理,当事实在是否具备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从轻情节或者不认定从重情节,体现的是“疑罪从轻”。

(二)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及限制

1、应严格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适用条件。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导致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原则,如果某种怀疑只是一种猜测,则不能视为合理怀疑。

2、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受到合理推定的限制。即当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者具有某种目的的行为,而行为人辩解不明知或者不具有该目的,导致存在疑问时,不能简单的适用“疑罪从轿简扮无”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或者不具有该目的,而应根据客观事实做出合理推定。

3、无法区分轻罪重罪的情况下,如何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当事实在此罪与彼罪之间存在疑问,而此罪与彼罪的量刑轻重又相同时,显然无法简单的套用“疑罪从无”或者“疑罪从轻”,在该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怎样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谦抑原则

中国普法创新网-论谦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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