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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换股(跨境换股 10号文)

2025-08-04 01:16:3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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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跨境换股实现外资并购

跨境换股是指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的的的的跨境换股的最大收益是减少外汇支出,给外国投资者特别是红筹上市的企业提供一个更加低成本投资方式。

1、条件

(1)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

(2)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4)所涉及的境内外股权应为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5)上述股权应当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6)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7)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上述第(3)、(6)、(7)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2、聘请并购顾问

的的的的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及上述条件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

(2)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

3、程序

(1)境内公司应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章及第32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报送审批文件。

(2)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4)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当事人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部在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5)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另外,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普通中国人如何才能在美国进行股票交易?

需要来香港一次,存入不少于港币四万元/或等值美元的资金,填好有关开户表格,就可以了。

至於跨境换股的事,太复杂了,一言难尽。

我们公司是外资独资企业,最近资金紧张,现转让实收资本200万美元,原实收资本3000万美元,涉税吗?

你说的是转让股份吧?

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所需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以及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形。一般性税务处理通常情况下适用于以现金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除股权外)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转让行为。如果股权受 让方企业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该股权转让将可能适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1) 一般性税务处理。外方机构股东向境内企业或个人 转让股权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通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而外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当《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务处 理条件比《企业所得税法》更加优惠时,可优先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例如,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如果 香港投资者在转让行为发生前12个月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内地被转让企业25%或以上股权,则香港投资者转让内地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所得不应在内地征税。外方股东需向中国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 优惠税务处理。(2) 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上是准许交 易方延迟纳税,而非免税。如果股权受让方企业以本企业或其 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该股权转让将可能适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即在股权转让交易发生时暂不确 认收入(或损失)、股权转让方不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义务通 常将延迟到相关重组资产再次处置时再予确认。另外,特殊性的税务处理目前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 转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外 国投资者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给境内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下 述条件,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首先,需要具有合理的商 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二,被收购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原股权的75%;第三,企 业翼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 活动;第四,股权转让对价中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第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 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因企业发 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 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 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 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②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 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③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 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依据《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 定》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包括新设或增资),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或认缴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从交易的审批和登记层面 讲,上述模式下的跨境换股亦有据可循。

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是什么?

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现汇支付购买对价) 外资外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申请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委托境内法人或境内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以境内合法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账证明;以境内合法所得非货币财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股权出让方出具非货币财产已交付证明文件(跨境换股除外)。

3、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变更后的外汇登 记证。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决议。

6、商务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扩展资料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的税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如下: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