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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有关法律法规(矿山救护相关安全法律)

2025-11-05 12:28:35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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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本办法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行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办法中的“安全条件合格证”修改为“安全条件许可证”。删去第四十条。

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经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法律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露天采石场必须与居民点、工厂等建筑物和公路、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500米以上。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露天采石场必须与居民点、工厂等建筑物和公路、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500米以上。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1、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2、(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3、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4、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5、你可以去参阅“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达标规范”涉及内容太多了,我随便给你贴一点。服务范围:半径100公里。组织结构可以在“矿山救护规程”里找到。这里写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