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高空坠物砸车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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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物权法之高空坠物都有哪些规定
- 2、高空坠物定义和责任是什么?
-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高空坠物是什么意思?
- 4、物权法关于高空坠物的规定是什么?
- 5、高空坠物的危险有哪些?
- 6、高空坠物有什么危害和后果
物权法之高空坠物都有哪些规定
物权法 在我国的法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要是对公民在受到相应伤害时可以及时的 申诉 ,切实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物权法对高空坠物做出了哪些解释呢。下面就物权法之高空坠物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高空坠物 侵权责任 的界定 所谓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是指,高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临近该楼的人伤亡,就其侵权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致害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此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应该由谁承担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并反映在各地法院的不同判决当中。 二、争议责任承担主体的依据 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所折射出来的是支撑各自作出裁决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然而不管作出什么裁决,法官们都是本着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初衷,将法槌定板在内心公平的尺度里。 (一)判决潜在致害人分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1.该判决符合权利义务理论 将权利法律化,是立法者基于多方统筹考虑后作出的制度化决定,有权利享有者,势必就会有义务承担者;权利享有者与义务承担者同样需要将自身换位在其之间。 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明文规定不支持以放弃权利为条件的不履行义务,法院判决整栋建筑物内所有有可能成为致害人的区分所有的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也正是基于此。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对建筑物中属于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占有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当住户在行使此项权利的同时,负有确保与建筑物相关联的人安全的义务,如:在作装修时,不能为了自家房屋美观,不考虑整栋楼的建筑结构,擅自敲梁拆墙,危及整栋楼住户安全。同样,该住户对于楼下行人通行安全也负有不可逃避的义务。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对建筑物中属于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使用的权利,然而,住户在使用自己的住房时,不能妨碍其它住户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在夜深人静时,不能妨碍别人休息。在自家养宠物,异味不能影响到邻居等等。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对建筑物中属于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收益的权利,所有的住户都可以从建筑物墙壁及电梯内的广告费用上获得相应比例的收益,这是一项潜在的收益,同时住户们就应该承担居住在建筑物的潜在的风险。 2.该判决符合维护法律价值的理念 法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应该以追求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为依归。法的正义价值体现在实质与形式两个层面上。实质正义是通过立法、执法、守法,从而把正义观念和制度化的法律转化为人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使正义观念深入人心;形式正义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使公众对程序公正产生信赖,从而使人们所要求的正义和所主张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法院作此判决,正是以正义为依托,本着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原则,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无辜的受害者,遭受飞来横祸,如果此时还让其去找横祸之凶,再强加要求其以充分 证据 加以证明,找到一系列证据链,从人道角度看未免过于苛刻。可以说,此判决在维护个案正义上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反对者称其为,为维护个案正义而牺牲群体正义,对于此种说法,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当中,社会又以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为其存在的条件,维护每个个体的正义其实也意味着维护着整个社会的正义。法院如此判决并没有违背群体的正义价值,相反,这正是维护更大正义价值的体现。法律价值具有多个层次,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肯定会加以考虑。法秩序价值对于整个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法的秩序价值也是连接法与法其他价值的中介,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基础价值。秩序是法的直接追求,其他价值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的企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 规定公民在拥有相应的住房使用权的同时,对自己的住房高空安全也应该严格地加以控制,保证过往的行人不受这类伤害的困扰。行人在接受这类伤痛的同时,可以要求整栋楼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空坠物定义和责任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定义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二、高空坠物责任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 过错推定原则 ,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 民事责任 主体。由此, 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护弱者) 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实际上还可以有其它的理论支撑。建筑物作为整体而言,对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观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民 法规 定, 按份共有的财产, 所有权人在内部按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 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平等地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 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共有人对外都是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 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 我们应该重视高空抛物的危害,加强防范,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不要把物品放置窗口,同时小区物业也是做好提示,可以设置而一个警示牌在小区警示牌或者楼洞门口,提醒广大高层用户,让他们提高高空坠物这方面的意识和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高空坠物是什么意思?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高空坠物是什么意思? 高空坠物的损害赔偿,由该物的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即如果是在业主户内坠落的,由业主赔偿,在公用区域的设施坠落的,由物业赔偿。见 侵权责任法 的相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偿。《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 特殊侵权 的 民事纠纷 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确的情形下是好解决的,也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本条适用上就遇到了困难。前述几起案件,将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列为被告,无论是原告起诉还是法院判决,都是不得已之举。 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 证据 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 举证责任 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 法规 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 连带责任 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 ,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物权法关于高空坠物的规定是什么?
一、 物权法 关于高空坠物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物权法》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坠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业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 》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人们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造成路人受伤或死亡,这种结果往往是由于肇事者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过于自信。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 过失致人重伤罪 或 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如何预防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 这是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4、关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5、尽量走内街 可以看到,无论是《物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都对高空坠物伤人有具体的规定,包括对责任方的确定以及承担的责任。避免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平时就要多多注意加以预防。大家有任何不懂的问题,要向专业的 律师 咨询。
高空坠物的危险有哪些?
根据相关的说法我们能够知道,轻的可能会导致自己受伤,严重的可能会导致丧命。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 高空坠物危害严重,此前经媒体多次报道并有专家用实验证明:人的-骨可以承受的极限是200公斤到500公斤,从中高楼层扔一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达到-骨骨折的极限,但是砸在头上,也可能导致脑震荡或者-内出血死亡。如果换做是同等质量的石头或其他坚硬的物品,所造成的伤害要高1.5到3倍。 二、如何预防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 这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 《 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4、关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5、尽量走内街 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6、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 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7、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三、高空坠物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高空坠物有什么危害和后果
高空坠物的危害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轻则损伤财物安全,致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侵权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而高空坠物的后果是由于责任主体往往无法明确到个人,会依法大范围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