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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电极定律)

2025-08-07 15:08:13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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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证明标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从近代诉讼史开始,就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

英美证据法传统上有两种证明标准: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适用于刑事案件;一是盖然性超过他方的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在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的少数刑事案件中,也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扩展资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是指符合以下要求:

1.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3. 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 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民事证据证明标准

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高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高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

一、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

1、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

证明标准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及证明责任问题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当有争议的待证事实一旦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后,紧接着的问题就是,证明应当达到怎样的程度,才不至于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证明没有达到这一状态,便要实际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证明标准的意义在于,对当事人来讲,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知道应当具有哪些证据或如何证明才能达到证明的要求,而不至于使当事人证据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或者在已经达到证明标准时仍未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反证的运用也与证明标准有密切的关联。

拓展资料:

质证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合法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求疑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有据,不能信口开河。

3、有利必须有利于实现代理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证据。总之,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的 诉讼 证明中,运用 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应当符合与定案证据有关联,与定案的证据有采纳性, 犯罪构成 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证据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 与 民事诉讼法 的证明标准不同, 刑事诉讼 必须100%证据确凿。 一、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 。 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从近代诉讼史开始,就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英美证据法传统上有两种证明标准: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适用于刑事案件;一是盖然性超过他方的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在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的少数刑事案件中,也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二、具体是指符合以下要求 : 1.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3. 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 所有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即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必须达到百分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 三、具体来说,可以落实到《证据规定》的第72、73条。 1.《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2.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举证责任 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73条可以被概括为“明显优势证据规则”。 四、高度盖然性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此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作出此规定原因的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实践中,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情况下如何处理,经常使很多审判人员感到困惑。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有差异的,不同案件证据证明所能达到的程度往往也是有差别的,由于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所以在民事诉讼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 证明标准 ,证据规定,一方上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当事人不认可反驳,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提出证据,另一方提出反驳证据,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可以认定反驳证据的证明有效,但是双方在同一时件,提出相反证据,一方证据较大。

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

(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如果对“证明标准”一词作机械理解

首先可以将其分成“证明”和“标准”。首先来看“证明”。中国古代并没有“证明”这一词组。在现代汉语中它具有两种词性:一是作为名词,表示用来证明某事或某项活动的内容,往往体现为一种形式,如证明信、证明书等等;二是作为动词,表示以某项活动或动作来说明、证实人或事物的可靠性或真实性,往往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外部行为。在“证明标准”词组中,证明是动词,指的是“证明”这一活动。“证明”一词运用于诉讼中被称为诉讼证明。诉讼证明就是指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以求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

“标准”一词在《法学辞海》中被解释为:“规范、样板”。韩愈《伯夷颂》:“夫圣人乃万世之标准也。”而在《词海》一书中,“标准”被解释为“衡量事物的准则”。当然,不管“标准”是准则,还是规范或样板,它总是在被作为衡量事物的尺度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和运用的。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界线”。界线之上则是超过标准或称为符合标准;界线之下就是低于标准或称之为不符合标准,通俗地讲就是“不达标”或“不合标准”。从这里可以看出,标准是一个线性的概念。而线,按照数学原理来说是由点组成的,而点具有无限小的特征,所以实际上不能说处于或等于标准,而只能说符合标准,超过标准或低于标准。把“证明”与“标准”结合起来,“证明标准”在汉语语词上就是指诉讼证明应当达到的一个状态,整个词组是一个名词词组。

(二)证明标准的概念比较汉语是一门独特而美妙绝伦的语言,同一个词组在不同语境中可能具有多重语义。

研究证明标准的概念不能仅仅辨析其基本语义,还应当在法学语境中进行多种概念的比较,这样才能真正认识这一词组。

在法学语境中,证明标准概念差别非常之大。如果认可证明标准即是证明要求,则中国最早的证明标准概念出现在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一书中:“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或称证明要求,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很明显,这一概念混淆了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证明程度与证明标准,是非常粗浅的。后来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证明任务和证明要求被区分开来,于是这一定义遭到了否定。然而,与此同时证明标准的概念也逐渐多了起来,本文按照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区分为三类。

第一类概念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密切相关甚至等同,主要有如下代表性的概念:

1.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2.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证明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定的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诉讼关系对诉讼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证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在何种证明状态下可以采取某一诉讼行为,启动某一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某一诉讼结果,这种证明状态体现为一定质的和量的证据所能达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

3.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案件情况等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要求)。

4.刑事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要求。

5.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有关。证明要求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则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

第二类概念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紧密相关甚至等同,主要有如下具有代表性的概念:

6.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达到的程度,即证明达到什么程度,方可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或作出某种结论,其证明责任方可解除。

7.什么是证明标准?它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它像一支晴雨表,昭示着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能否解除。……所以,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就同一个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

第三类概念突出地强调了证明标准的特性或其独特性,认为:

8.排他性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9.证明标准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由上可见,有关证明标准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除了在证明标准是“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这一点上达成共识之外,分歧非常大:首先,在外延上没有把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三者区分开来。这使得证明标准的范畴变得模糊不清,无法与其他法律概念相区别。其次,证明标准的内涵不清。比如,上面所列举的概念在证明标准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性质等内涵问题上发生较大分歧甚至冲突。众所周知,如果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发生紊乱,就无法理解,更不具有可操作性。对此,下文将先后辨析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为证明标准下概念奠定坚实的基础。

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标准证明格式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证明吧,证明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证明而烦恼吧,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标准证明格式,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标准证明格式1

兹有_________ ___大学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 _专业__________同学 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该学生实习期间主要在我行对公对私业务、大堂及客户经理处实习,主要学习柜台对公对私业务简单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从事大堂对客户的服务、协助大堂经理维持大堂秩序、回答顾客问题、指导顾客进行离柜交易。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向经验丰富的职工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作为****专业的学生,在工作中表现出了扎实的经济理论基础,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到学以致用,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体现出其较高的职业素养。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从未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尊敬我行工作人员,并与同事和睦相处,与其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表示赞许,并予以肯定。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标准证明格式2

一、证明的标准格式

1、证明标题

标题可以只写《证明》,也可以根据用途,写成《XX证明》、《关于XX问题的证明》。

【标题的格式】水平居中,字号一般用二号字,字体用华文中宋或者黑体。

2、称谓

一般顶格写:XX单位,加冒号(:)。

如果没有清楚明确的需证明单位,也可以不写。

很正式的政务、商务往来使用的证明,一般写称谓。

【注意】字号四号字,字体用宋体或者仿宋。

3、证明事项

写清楚需要证明的身份、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用语准确,表述清楚,注意有歧义的词语,尽量不用长句,以免读的时候停顿位置不同,意思表达就不同。主要证明如下事项:

(1)XX人

(2)XX事项

(3)涉及的`XX金额

(4)涉及的XX时间

(5)需要证明的其它事项;

【注意】字号四号字,字体用宋体或者仿宋。

4、结语

另起一行空两格:特此证明。

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格式语言。

【注意】字号四号字,字体用宋体或者仿宋。

5、落款

(1)证明人(单位,个人签字)。

(2)时间(一般不用阿拉伯数字,而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这样的时间格式。)

(3)盖上公章。如果是个人为其他人或者事项证明,则用碳素笔签名后按上红手印。

【注意】字号四号字,字体用宋体或者仿宋。

二、书写证明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写证明材料的人,应当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徇私情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更不能作假证明。

2、证明材料的语言要明确,不可含糊其辞。

3、一切证明材料都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公章。

标准证明格式3

   收 入 证 明

xxxx银行:

兹证明 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 年,在我单位工作 年,职务为,岗位为 ,工作性质为(正式制 ;合同制 ;临时制 ;其他 ),职称为,该员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有 ;无 )。

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办公地址: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填表日期: 年 月

标准证明格式4

离职证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个人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离职,几乎是一般人的职业生涯中都要经历的事情。正确的离职,会将你带入职业成长的快车道,而错误的离职,则将你带往职业生涯的停车

标准证明格式5

兹有__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银行实习。

该学生实习期间主要在我行_____部财务组实习,主要负责全面预算等模块的测试,验证等工作。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得地方,能够向经验丰富的职工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作为金融专业的学生,在工作中表现出了扎实的财务理论基础,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到学以致用,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体现出其较高的职业素养。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从未缺勤、迟到,尊敬我行工作人员,并与同事和睦相处,与其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表示赞许,并予以肯定。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标准证明格式6

兹有_广东金融学院__学校__金融学__专业__xx __同学于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月___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博罗县北门路支行__实习,银行实习证明范文,证明《银行实习证明范文》。

该同学实习期间主要在我行对公对私业务、大堂及客户经理处实习,主要学习柜台对公对业务私简单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从事大堂对客户的服务与维护、跟从客户经理及业务顾问对客户进行信息维护及推广产品服务等工作。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作为金融专业的学生,在工作中表现出了的扎实金融理论-功底,对负责的工作表现出极大的责任心,并做到了学以致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体现出了从事金融工作所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品质。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我行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特此证明。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标准证明格式7

证明信格式标准

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证明信;其结构都大致相同,一般都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

一、标题

证明信的标题通常由以下两种方式构成:

1.单独以文种名作标题

一般就是在第一行中间冠以“证明”或“证明信”字样。

2.由文种名和事由共同构成

一般也是写在第一行中间。如“关于情况(或问题)的证明”。

二、称呼

要在第二行顶格写上受文单位名称或受文个人的姓名称呼,然后加冒号。有些供有关人员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证明信因没有固定的受文者,开头可以不写受文者称呼,而是在正文前用公文引导词“兹”引起正文内容。

三、正文

正文要在称呼写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要针对对方所要求的要点写,要你证明什么问题就证明什么间题,其他无关的不写。如证明的是某人的历史问题,则应写清人名、何时、何地及所经历的事情;若要证明某一事件,则要写清参与者的姓名、身份,及其在此事件的地位、作用和事件本身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要写清人物、事件的本来面目。正文写完后,要另起一行,顶格写上“特此证明”四个字。也可直接在正文结尾处写出。

四、落款

落款即署名和写明成文日期。要在正文的右下方写上证明单位或个人的姓名称呼,成文日期写在署名下另起一行,然后由证明单位或证明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盖私章,否则证明信将是无效的。

单位证明信格式及范文

xx大学:

x年x月至x年x月在我院工作,曾任基础部主任。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志,成绩突出,1995年、1996年两次被评为我院先进工作者。

特此证明。

XX学院(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