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转化犯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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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犯的规定
- 2、什么是转化犯?
- 3、如何构成转化犯?
- 4、转化犯包括那几种犯罪?
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犯的规定
以危险驾驶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以非法拘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以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以虐待被监管人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而转化犯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是由一个罪名过渡到另一个罪名的转化,在法律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犯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也导致了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而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标准,从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不论如何界定转化犯,转化前的基础行为、转化后的犯/重罪行为或者是造成转化的各种情形以及定罪量刑的原则都是有刑法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没有进行规定的就不是转化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什么是转化犯?
指犯罪因某种结果发生法律规定从一个罪行转化成另一个罪行!如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如何构成转化犯?
转化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
故意犯罪
(本罪)的同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而这一特定行为与其本罪行为的结合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转化罪)的构成、从而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转化罪的
犯罪构成
,并根据刑法规定以转化罪定罪
处刑
的
犯罪形态
。
在转化犯形态的生成中,存在前后两个不同罪质的故意犯罪行为,即转化犯的发展过程表现为一个故意犯罪向另一个故意犯罪的转化,行为先符合“甲罪”性质,尔后符合“乙罪”性质。而且,前一犯罪较后一犯罪要轻,只有
轻罪
向重罪的转化,而不存在重罪向轻罪的转化。
转化犯中两个不同罪质的犯罪行为(前一犯罪为“本罪”,后一犯罪为“转化罪”),虽然罪质各异,但在
构成要件要素
上具有重合性和
延展性
。这种重合性和延展性,具体表现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被转化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覆盖、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客观上(不是说仅仅客观要件要素)可以发展成为转化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是本罪转化为转化罪的法律条件。
犯罪性质发生转化,是在前一犯罪即本罪的行为实施的同时,(注:必须说明,“同时”这个词描述相关的几个犯罪行为或举止,有时颇有词不达意之感。此处的“同时”,也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在“同时”所指的某一段极为短瞬的时间内,行为仍是存在先后之分的。)或者前一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期间。这是转化犯成立的时间条件。
.犯罪性质发生转化,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特定的行为表现为后一犯罪(转化罪)的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事实,而这些事实与前一犯罪(本罪)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一起,正好足以填充转化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注意,引起本罪向转化罪转化的事实,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客观事实,而是同时包括符合转化罪主客观要件的诸项事实。
转化犯是实质上数罪、法律规定以
一罪
论的
罪数形态
,非
处断的一罪
。这是转化犯具有的法律外部特征。
转化犯包括那几种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转化犯有如下几种犯罪:
第133条:以危险驾驶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
第144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149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
第238条:以非法拘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1条: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为基础罪名以拐买妇女/儿童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2条: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为基础罪名、以妨害公务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7条:以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8条:以虐待被监管人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53条: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为基础罪名、以盗窃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67条:以抢夺罪为基础罪名、以抢劫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69条: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基础罪名、以抢劫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92条:以聚众斗殴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333条: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355条: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为基础罪名、以贩卖毒品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384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为基础罪名、以挪用公款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扩展资料:
转化犯,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转换特征:
由于转化犯研究具有较强的立法实践先行、理论研究随后的特点,虽然“转化犯”这一称谓已在被我国法学界广为接受与认可,但是具体到转化犯的具体概念与特点仍然有较大的分歧,因为转化犯的特征是研究者们对刑法规范中转化犯条文的理论归纳、观点浓缩。
普遍承认的有关转化犯的特征:
1、法定性
不论如何界定转化犯,转化前的基础行为、转化后的犯/重罪行为或者是造成转化的各种情形以及定罪量刑的原则都是有刑法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没有进行规定的就不是转化犯。这不仅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转化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等其他犯罪形态相区别的法律标志。
法定性要求转化犯是一种由特殊到一般的理论研究的单向过程,只能由刑法现存条文中的具体规定中概括、提炼转化犯的行为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允许转化犯的理论成果适用到法律未明文规定是转化犯的情况。
2、转化性
转化犯的“转化”一词含有“转变”和“化生”两层意思,同时更加侧重于化的含义,“化”的意思不是从无到有,而是由浅入深。
“深”是由“浅”而至,因此,转化罪是由基础行为而成,基础行为是转化罪的构成部分和前提,转化犯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基础行为之后,又行使、出现了法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基础行为与转化条件两者嵌合、叠加,由于符合犯罪或重罪的构成而适用转化罪的定罪和处罚。
3、唯一性
转化犯的唯一性是指转化犯必须依照转化罪进行定罪量刑,在刑种刑格的设置、量刑的考虑情节、追诉时效和级别管辖等各个方面都是需要按照转化罪的规定,而与基础行为构成的犯罪无关。
4、趋重性
趋重性是指由于转化后行为重于基础行为,并且行为人客观危害性的增加,刑罚亦严厉,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趋重性具有正当性。
趋重性是转化犯在定罪量刑方面的重要特征,转化犯的趋重性是确认义务的一种特殊方法,将虽存在无必要另立条文和罪名的非法行为进行转化,既满足了社会的特殊需要,又以实现正义为要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化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