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当事者(当事人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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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法律规定当事人坐牢能赖掉民事赔偿吗
-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 3、试析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
- 4、行政法律关系即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
- 5、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
- 6、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法律规定当事人坐牢能赖掉民事赔偿吗
1、肇事者仍然是要进行赔偿的。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罪而被判刑并坐牢服刑的,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仍应该赔偿受害者家属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2、坐牢后民事赔偿也需要赔偿的,因为坐牢属于承担刑事责任,赔钱属于民事责任,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后,有民事赔偿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3、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仍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不过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被告人在监狱服刑的,法官可以到监狱提讯被告人。
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独立的,不能因为当事人坐牢而免除民事赔偿的责任,所以坐牢出来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一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几名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财力来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律师托代为诉讼。行政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一般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试析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
法律分析: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指依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支配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院就应当以他们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合同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现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含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某一国的法律作为他们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该原则最初是由16世纪法学者杜摩林提出。
行政法律关系即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受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说,这关系涉及了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和自然人、法人、组织双方或多方,这关系当事人中至少有一人为政府公共管理部门。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双方的,比如交警开罚单,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交警执法部门和被罚的司机。行政主体是单方的,比如执法人员代表的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
法律主观: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的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律主观: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诉讼代理人范围更大,法定代理人只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是对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2、自然就是不对等的。按照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国家权利是全体公民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一部分权利构成的,其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体现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不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行使强制权。
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双方在法律上的实质平等而对双方权利进行的不对等分配,是一种“平等下的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