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库法律(水库相关法律)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 1、水库管理制度
- 2、水利局法律法规有哪些
- 3、禁止在水库大坝露营是哪条法律
- 4、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5、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水库管理制度
1、水库管理范围规定如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主要工作目标(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并付诸实施。
3、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由武义县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工程检查制、蓄放水管理制、维修养护制等。安全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工程检查、蓄放水管理制及维修养护制度应悬挂在大坝管理房合适位置。
4、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 报告 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 其它 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5、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水利局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关于水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长江保护法、水法、防洪法和防汛条例等。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如我国的《水法》(2002年修订)、英国的《水资源法》(1963年),而美国的《水资源规划法》(1965年)、《法国水法》(1964年)等也是综合性较强的法律,大都包括水利、保护水资源、水权、水害等内容。
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露营是哪条法律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第七条 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一)小东江水库大坝至东江水库大坝之间的水域。
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3、第二十七条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其他管理和保护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4、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1、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国家所有的水库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土地的使用应当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
2、水库管理范围规定如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3、二小型水库的坝端外延30米,下游坝脚外延5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三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上100至150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岭为保护范围。
4、法律分析: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水库。



电话:18514096078
蒙ICP备202300351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