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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一物二卖中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2025-08-08 21:30:04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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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物二卖”时应如何处理

一物二卖处理规则如下:1、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2、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问题:物权法一物二卖属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一物二卖属于有权处分。

所有权人(含依法享有处分权人)将物让与受让人甲,在转移所有权之前再让与受让人乙,两次转让都属于有权处分。

所谓的一物二卖,主要是指出卖人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物卖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利益的驱使,一物有时不仅被二卖,甚至被三卖、四卖或者更多。一物二卖现象的存在是由于买卖合同单纯的债权性所决定的,有其必然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对其过度的否定评价只能让我们失去公正的立场和理性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物二卖怎么处理?

1、不动产是已登记为合同生效的要件。2、一物二卖是指物的所有人将自己所有物先后卖给两个人的行为,又称双重买卖。一物二卖涉及到对于特定标的物发生物权、债权效力冲突时,何者具有优先效力的问题。物权是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充分支配和排他性权利,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即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使当事人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此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交付原债的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根据物权变动公示的原则精神,查明二卖中是否已交付或者办理登记。如果二卖中已有一个买卖依法交付或者登记,则不问买卖合同订立顺序先后,均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另一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