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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有哪些的简单介绍

2025-08-09 23:41:47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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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主要有哪几种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前三种都好理解,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以上这四种合同,就是常见的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实践合同有哪些四种

【法律分析】:现行法律中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四种,分别是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在当事人交付保管物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合同自现实交付定金时生效;借用合同在借予时成立;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在提供借款时生效。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代物清偿协议也属于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具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种类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一、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一般认为 保管合同 、 定金合同 、 质押 合同、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是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 合同当事人 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后, 定金 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 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 定金罚则 的效力。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 (三)借用合同 1、借用合同又称“使用 借贷合同 ”,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借用合同与 赠与合同 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借用合同与 租赁合同 虽同属借物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使用,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六十七条6868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四) 民间借贷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 债权债务 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比较常见的实践合同就包括了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来举例,一般在当事人都签字之后,合同只能算是成立了,而只有实际出借人交付借款给借款人了之后,那么合同才算是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