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身份(双重身份证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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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具体是指什么?
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具体是指现代学徒制,所谓的现代学学徒制从名字上也可以有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就是学习和工作的有机结合,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学徒,之所以冠以现代两个字,是区别于传统的徒弟,跟从师傅边学边干活的体制。
1、现代学徒制会和高职教育紧密联系,入选试点高职院校将推行招生录取和企业用工一体化的招生招工制度,这会使得学生同时拥有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的双重身份。
2、现代学徒制试点的目标就是探索建立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根据不同的生源特点,成功入选的试点将实行多种招生考试办法,为接受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学徒提供了机会。
相关的文件也是对担任双导师的企业师傅和院校指导老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比如说要求合作企业要选拔优秀高技能的人才担任师傅,明确他们的责任和待遇,而师傅承担教学任务也应当纳入考核当中,并且可以享受相应的带徒津贴。
扩展资料
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1、合理规划区域试点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地方实际,会同人社、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本地区现代学徒制试点实施办法,确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明确试点规模、试点层次和实施步骤。
2、加强试点工作组织保障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建立跨部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和解决有关试点工作重大问题。要有专人负责,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支持试点工作。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与试点院校通过组建职教集团等形式,整合资源,为现代学徒制试点搭建平台。
3、加大试点工作政策支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力度,通过财政资助、政府购买等奖励措施,引导企业和职业院校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学生权益,保证合理报酬,落实学徒的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确保学生安全。大力推进“双证融通”,对经过考核达到要求的毕业生,发放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4、加强试点工作监督检查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控,建立试点工作年报年检制度。各试点单位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扩大宣传,年报年检内容作为下一年度单招核准和布点的依据。对于试点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暂停试点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河北将启“现代学徒制”试点申报 学生可拥双重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什么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的高低和大小,他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其作为一个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
但是,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他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他因为进入公务员行列而担任了行政公职,就具有了代表国家(通常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
从而也就享有了一般公民所不可能有的行政职权,承担了一般公民也不可能有的行政职责。在行政法上,与这两种身份对应存在的是公务员的两种行为,即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公务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公务员
现实中有没有双重身份的人?
现实中是有人是双重身份的。
某个人,既可以是别人的儿子,也可以是其他人的父亲,也可以是伴侣,也可以是同事、朋友等,这样算下来就是多重身份,从其中选择两个,就是双重身份。
中国父亲节的起源
父亲节并非“泊来”的节日,中国也有自己的父亲节,中国的父亲节起源,要追溯到民国时期,1945年8月8日,上海发起了庆祝父亲节的活动。
市民立即响应,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市各界名流,联名请上海市政府转呈中央政府,定“爸爸 ”谐音的8月8日为全国性的父亲节,在父亲节这天,人们佩戴鲜花,表达对父亲的敬重和思念。
时为1945年8月6日,上海《申报》刊文《八八父亲节缘起》。文章称:美国为纪念欧战中阵亡将士的妻与母,曾发起创立母亲节。而今,中国也应该发起创立自己的父亲节。因“父”字形同“八八”,且“八八”读音也与“爸爸”相同,故号召上海市民,一同来过“八八父亲节”。
双重身份证能查出来吗
双重身份证能查出来。第二代身份证需要采集双手的肖像和拇指指纹,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对采集到的人像或拇指指纹进行比对,很容易就可以发现重户口。双户口违法被查出,需要取消其中一个户口。有双重户口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需要带两本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注销户口时,公安机关将出具注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