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税率(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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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简易征收税率
- 2、简易计税方法公式
- 3、简易计税税率
- 4、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是多少
简易征收税率
简易计税税率是3%、5%。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方法,征收率一般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乘税率第十五条???????????????????????????????????????????????有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综上所述,要了解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简易计税方法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拓展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税率
简易计税的税率是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情况,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来判断对应的税率,如果企业是建筑工程提供劳务的,正常征收税率为6%,简易征收的税率为3%,如果企业是不动产租赁业务,正常的税率为9%,简易征收税率为5%。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