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国有企业管理者如何做到合规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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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2)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有企业跟私营企业的管理方式有什么不一样的?
管理层不一样。国营企业的管理层大多数是市委区政F机关单位的领导干部调过去的。不论是辞去公职人员也好,没辞去也好,总而言之,没有硬关联,你是当不上国营企业管理层的。一般来说,国企的老总、经理相当于机关单位的正处级党员干部,副总、纪检书记、高级工程师、总助等相当于机关单位的副科级党员干部。你像国营企业的纪检书记及其每个部室的负责人都相当于机关单位的正科级干部。
管理方式不一样。可以说国营企业的管理方式含有非常突出的“行政机关性”“官L性”“级别性”。你像我媳妇所属的国营企业,职务级别从低到高居然高达十八层!我媳妇工作中好多年了,都没弄清楚这十八层究竟是什么?我所知晓的有:实习员工、职员、初中级员工、初级员工、高端员工、实习运营专员、专员、实习负责人、主管、初级负责人、高端负责人、中高层实职、中高层实职、分公司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集团公司总助、副总经理、经理、老总等。类似那就这样,总而言之级别清楚、纪律严明。有关系有题材的,一来就可以提升到负责人一级,如果没事儿,那麼只能渐渐地从往低往上升,很有可能很多年都爬不上高端领导的位子上来!
最先,收益层面,在国营企业中年青人收益通常稍低,在工作强度同样的情形下,一些刚参与作业的新员工,薪酬等级对比老员工要低许多。简易地说,国营企业薪酬等级关键看工作经历。在私营企业则要不然,没有如此的工作经历的区别,只需拼了命工作中,通常年青人的工资远远地超出了企业重老年人的薪酬。次之,国营企业的作用取决于以人为本的管理方法。假如在国营企业工作中,做到了一定的邻近法定退休年龄,通常会被调去二线工作中,从业一些比较轻微的工作。得病期内,各种各样确保也十分充裕,并不会有被辞退或是解雇的状况。绝大多数私人企业都难以保证,许多私营企业的第一核心理念便是企业别养闲杂人等。碰到应急状况,各类福利待遇和褔利都是会被断开,后面确保显著不够,这也是许多老年人觉得国营企业好的首要缘故。老年人大多数都想儿女稳定,儿女都想有自身的工作。那样的念头,也是分歧的根本原因所属。
国营企业具备国有资产优点,相比于私人企业,国营企业在担保融资层面更非常容易更有费用优点;国营企业具备制度优点,包含危害政府政策、得到政府部门网络资源适用(包含财政局帮扶、公开招标等)等层面;国营企业具备机构优点,国营企业尽管是公司,但实质上更有极权主义遗传基因,因此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较标准,工作人员机构较轻轻松松,对比一般私人企业组织力团队的凝聚力更强。自然这也是有一些问题,例如不求上进、人浮于事等问题。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条 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第四条 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第五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六条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第八条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九条 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 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制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第十二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三)商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需报国务院审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
(四)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第十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对其所属企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三)商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
(四)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监督的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第三章 监事会第十七条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第十八条 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所监督的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其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委派和聘请:
(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银行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企业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其成员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委派和聘请。
如何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首先应制定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具体的业务流程,把资产管理的责任细分到每个部门中去,让各个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地做好资产管理。其次资产管理工作还应形成财务、销售、生产、设备等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密切协作,相互制约的有力监管机制,共同保障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最后企业应遵循国家政策法规完善各项资产管理办法。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原材料管理办法》等,形成一整套的管理体系,以此促进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应答时间:2022-01-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何管理国有企业
1、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应有所限定,即控制国有经济的规模,压缩国有企业阵线。改变过去一谈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就应该在所有领域里经营,否则就是对公有制地位的动摇。应该通过立法,限定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使国有企业退出一定的经营领域,国有企业主要经营公益性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即使在这些领域也应允许其他经济成分的经营,以防垄断。在国有企业要退出的领域,对现在国有企业采取国有民营和拍卖的做法。
2、对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法律适用于商事化,使其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即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的分类,国有国营和公司法人企业严格限定。改变过去凡是国有企业必须单一所有制的模式,对绝大部分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国有企业的概念应该严格限定,除非企业资金国家完全所有或国家控股比例50%以上可称国有企业。
3、对国有企业的考核要强调营利性,改变过去天然担负实现国家政策和计划使命,重在其完成国家和社会目标的习惯做法,激发国有企业的竞争和营利意识。
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化,改变过去官员化和政治化的做法,强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从经营实体的优秀人员中产生,不得从国家机构人员中产生。同时进行有关经理人员的立法,对其待遇和责任进行法律规定,从而使其树立责任感和义务感。
5、职工民主管理实际化,改变过去走形式、摆样子的做法。一是采取职工持股,实际参与管理;二是加强立法,通过劳动法、工会法、企业职工代表会法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法等,为职工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法律依据。
6、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减少中央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扩大国家控制企业集团公司的数量,扩大国家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规模,扩大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
7、国家对国有经济的管理由实物形态的管理向价值形态的管理转变。国有经济的实物化管理的观念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管理应货币化,这样有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增殖。
8、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从重视筹资功能向重视经营机制转变,从重视股权分散化向重视法人持股的方向转变。在一些地方热衷于搞股份制,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使得股份制改造很不规范。还有的地方一谈股份制就想到发行公众股票、上市,认为只有股权分散化才是方向。在我国,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重在机制的转换。而股权结构应以法人持股为主。
9、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的政策性调整向企业制度的创新转变。过去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沿着放权让利、搞经营方式改革的路子走的,事实证明国有企业难以大面积搞活。为此,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的改革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10、国有企业由数量上占主导向在素质、质量、重要战线上占主导转变。过去一提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们的观念就是国有企业应该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现在搞市场经济,使我们看到国有企业应该在素质、质量和重要战线占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