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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和委托的区别)

2025-12-28 06:00:1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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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什么意思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产品给买受方造成损失,则被代理人显名,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代理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赔偿,由代理人垫付。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

隐名代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隐名代理的法律效果有: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被委托人和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那么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隐名代理有哪些法律效果

隐名代理的法律效果有直接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那么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