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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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分为哪几类
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
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土地权属制度
土地权属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经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集体和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经营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权属是指什么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国家法律和与土地所有人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划拨土地使用权: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土地划拨给本集体村民使用,且划拨后,不得私自转让,出租等。1、土地使用权继承需要哪些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双面)。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涉税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材料。一般承诺时限为受理后的15~20个工作日。若是要缴纳出让金的要根据当年当地标准进行缴纳,证书的工本费和其他费用以当地财政局公布的费用标准为准。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支配的权力,土地使用是有时间期限的,不同的土地时间期限也是不一样的,并且土地使用权也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如果想办理继承手续,罪好先跟有关部门进行电话咨询一下,这样可以避免多不必要的麻烦,会事半功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权属分为哪几种
【法律分析】:目前,中国土地权属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直接从国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跨地区国有工程设施一般以业务主管机关为土地登记单位。非法占用、买卖、租赁土地形成的用地单位,均不能成为土地权属单位。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
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现行土地制度,是指涉及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土地权属不仅指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制度应地,土地权属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制度。
除此之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国家还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