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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新政策(长沙二手房交易新政策)

2025-08-14 15:42:0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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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成都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2021

1、2021年,成都二手房的交易手续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买卖双方各一半;非住宅按成交价或指导价x0.7%,买卖双方各一半。

2、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套550元,共有人房屋权利证书工本费每套10元,另外还有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3、契税,首套房全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成交价x1%,首套房且面积在90~144平方米之间,成交价x1.5%,其他部分,成交价x3%;营业税,房产证未满两年的,且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房价的5.6%收取,房产证满两年且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按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6%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021二手房买卖新政策

对于想买卖二手房的朋友来说,不得不了解清楚的就是二手房交易税费。二手房交易主要分四种情况:正常过户、赠与过户、继承房产交易过户和析产。各种交易形式所需缴纳的税费是不同的。

1、住宅永久产权

大家都知道,一般买完房子后,产权分为70年、50年和40年。产权年限越少,房屋的价值也就越少,很多人之所以愿意买新房,也是因为二手房的产权更少。

在2021年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规定住宅建设用户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需要缴纳的费用有可能会被减免,也就是说,现在购买二手房,是享受住宅永久权的。

2、二手房龄

根据最新的规定,贷款人在办理二手房贷款时,如果二手房的使用年限和贷款年限之和超过了30年,那么贷款人无法申请二手房贷。也就是说,贷款人想要用自家的房子去银行申请贷款,用房子作为抵押,房子房龄最好不要超过10年。

3、无法申贷

并不是所有的二手房都可以申请贷款,首先是本身估值不够的二手房,不能满足银行申贷条件,银行不会通过贷款人的贷款申请。其次就是贷款人的二手房为经济适用房这类的保障性住房,也很难从银行申请到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成都二手房交易新政策2022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

该通知优化了购房条件,在本市中心城区(青白江区、新津区除外,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2.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3.在本市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

2021年二手房交易新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是否满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