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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查询(夜村镇刑事案件查询)

2025-08-15 04:19:04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内容可以从哪里查询?

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平台包括12309网站、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12309微信公众号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公开、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发布、法律文书网上公开、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申请等四部分内容。

案件信息公开哪些内容

1

程序性信息公开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告、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2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1、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3、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4、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5、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3

法律文书公开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

l、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2、不起诉决定书:

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4.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注意!!!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信息都公开

某些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件信息,是不予公开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当事人申请不在网上发布,并且具有正当理由的、绝密案件,可能会严重影响诉讼进程,引发恶意炒作或重大舆情风险的敏感案件等不宜在网上查询的法律文书不得公开。

案件信息如何公开

安排专人巡查办案部门的案件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口头提示。根据业务系统反映的案件审结情况,梳理出已办结并需要发布法律文书的案件及承办人,并提醒督促及时发布信息;在法律文书公开前,对照技术处理标准,认真核查法律文书是否符合公开要求,并实时跟进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公开情况,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及时将公开的案件数据上传至12309中国检察网,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准确、及时、完整。

如何在12309进行案件信息查询

网页版

电脑打开浏览器输入进入12309中国检察网,选择案件信息公开,选择对应的检察院进行查看。

微信公众号版

关注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信息公开 文书公开 对应检察机关 对应文书类型

以公开促进公正

以公正树立公信

以公信保障知情

以知情促进和谐

文案:姚义欢

编辑:颜培虹

监制:黄从余

警方刑事案件立案如何查询?

刑事案件在互联网上不能查询,属于保密范围,只有公安局内网可以查询。 对于网上通缉的案犯,可以网上查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刑事案件,个人无法查看案件进展。

以前的刑事案件怎样可以查出来,

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须是对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另外,刑事案件在互联网上不能查询,属于保密范围,只有公安局内网可以查询。对于网上通缉的案犯,可以网上查询。

法律分析

犯罪记录不会消除。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大家平常说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管罪行轻重、主观恶性大小、是否彻底悔改,均存在犯罪记录,而且终身不能消除。作为前科所导致的法律义务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该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指按照我国的刑事法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应当注意,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被人民法院予以免除刑事处罚的人,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一般只要不是进国企事业单位的话,其他的工作单位 就业问题应该没有什么影响的。拓展资料: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