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无价值(无价值的东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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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理解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
- 2、简述如何理解法学所具有的价值判断属性?
- 3、怎样理解刑法上的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
- 4、为什么说法律是无价值的(阐述)
- 5、如今法学界哪一个是主流观点?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
如何理解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论即:是指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
行为无价值是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结果无价值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
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 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其实很简单,你把它理解成结果反价值和行为反价值就好,结果无价值意味着结果恶,行为无价值意味着行为恶。
“无价值”一词译自德文“Unwert”,其内涵为“负面价值”,即“恶“。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结果无价值基于法益侵害说与客观主义的立场,认为犯罪评价的重心应在行为客观上造成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
简述如何理解法学所具有的价值判断属性?
也就是说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人民所处的状况和需求决定了其法律体系的价值构成;第二,法律既然是一种手段,那么它就是从属于目的。
是法所固有的、由法的属性、功能、法律调整机制、保护机制和程序机制等多种法律手段所反映的特殊价值。
法律可以说是一种技术性手段,但是法学的的确确是一门科学。法学对社会关系的认知过程属于科学范畴。对于这一点实际上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各家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法学是价值判断的过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科学。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如何理解法理学 理解法学的基础 制定法律的基础 法理学也可以称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实现,离不开对法律职业人道德规范的约束,只有在明确了法律职业人职业道德准则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我国法律职业人道德规范确立的基本准则应为诚信和公正,诚信是最基本的起点。
怎样理解刑法上的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
1、两个概念都出自刑法,理解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如下:结果无价值,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2、行为无价值是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结果无价值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
3、所谓“无价值” ,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 没有价值” , “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 。 就是说 “该 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
为什么说法律是无价值的(阐述)
1、“无价值”一词译自德文“Unwert”,其内涵为“负面价值”,即“恶“。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2、所谓合价值的行为,是指没有违反刑法规范价值,而不应该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3、第二,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求。如果主体没有法律需求,法的价值就是若有若无的,更谈不上评价法的价值问题。第三,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
如今法学界哪一个是主流观点?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有时候结果无价值得出的结果更合理。
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 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无价值”一词译自德文“Unwert”,其内涵为“负面价值”,即“恶“。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结果无价值基于法益侵害说与客观主义的立场,认为犯罪评价的重心应在行为客观上造成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最大的区别在于违法性,即判断犯罪的方式:行为无价值论坚持了实质违法性中的规范违法说和主观的违法性,而结果无价值论坚持了实质违法性的法益侵害说和客观的违法性。
结果没有什么价值或者价值中立,而应该分别说:行为、结果是恶的。行为无价值论,即行为“恶”才是真正的恶,行为“恶”才是违法性的很据;结果无价值论,即结果“恶”才是真正的恶,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