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看法)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 1、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
- 2、2022个人破产法全国实施需要多久
- 3、什么是个人破产?
- 4、个人如何申请破产
- 5、如何申请个人破产
- 6、申请个人破产的三个必备条件
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
其实我们已经了解到,个人破产制度对于这样的一个制度来说,也是会影响到我们自己再进行一些投资,或者是去偿还债务的时候的一些做法。那么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指我们自己不能够去偿还我们自己的债务。而且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来说,我们可以去向法院宣告这样的一个人进行破产,并且针对的一个对象是一个自然的人,不是一个比较大的机构或者是企业。
意味着自己所有财产都要赔偿
那么对于这样的一个事情来说,的确是让我们感觉到这样的一个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是让一些个体的经营者,他们能够以自然人的名义参与到这样的一些上市活动当中,因为毕竟对于他们来说,通常在参加一些企业或者是一些活动的时候,都需要以这样的一个公司的名义才能够去进行。而且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也感觉到的确是因为这样的一个市场的退出才能够产生在饱和的状态。
不属于我们自己
而且让一些经营机构他们能够借出资金的方式,让这样的一些经营者以个人或者是家庭的财产作为担保。如果自己破产的话,那么对于他们自己个人或者家庭的财产,也是要被收回或者是查封的。对于他们自身来说,如果背负着这么多的债务,让他们自己个人感觉到十分的有重担的。因为毕竟对于这样的一个个人破产制度来说,如果自己破产的话就相当于自己家里面的财产也是不属于自己了。
并且这样的一件事情是让我们感觉个人宣布破产一件事情,也不会出现一些老赖,他们不愿意去还钱。因为我们自己,如果因为这样的一些事物,让自己破产的话,我们自己所有的财产都需要去偿还自己所欠了一些债务。
2022个人破产法全国实施需要多久
我国目前没有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在深圳地区实施,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中应有的救治和退出制度,为创业失败者重获新生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热情,特别是在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新形势下尤为重要和紧迫。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相关试点在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已深入开展。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成为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的率先探索和各地的试点实践,为国家个人破产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积累了有益经验。
2022年5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企业破产法修改案被列入年内审议项目。个人破产制度是否纳入其中?如果纳入,个人破产制度该如何设计?个人破产制度从试点走向全国还要多久?一时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
带着上述问题,本社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
个人破产制度是整个破产制度的基础性制度
记者: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通过。根据全国人大提供的数据,从2007年到2020年,我国破产案件共5.9万余件,基本在每年两三千件之间浮动,最少的年份只有不到2000件。而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破产程序退出的企业应该至少占10%以上,甚至30%也不为过。由此可见,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实际的效果并不是太理想。您认为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杜万华:这是由于我国的破产制度并不完整、缺少个人破产这个基础性制度造成的。缺少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性支撑,企业破产制度取得良好效果是困难的。
中国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适应破产现象的偿债制度和习惯,但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卖身为奴”“卖子偿债”“典妻偿债”“父债子偿”“夫债妻还”“人死债不烂”等制度和观念存在了上千年。这种制度是与中国几千年以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存在于漫长的社会发展中的“卖身为奴”“卖子偿债”“典妻偿债”等非人道主义的因素在逐渐减弱,但由于商品经济的落后,近代意义的个人破产制度始终未真正出现。
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的企业破产制度不是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自然演化,而是国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立法推进的结果,是一种跨越式发展。
而从西方个人破产制度在破产制度中的地位和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来看,近代出现的破产制度起初就是个人破产制度。这种制度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英国女王1705年签发的“安娜法案”,其基本内容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其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如何清偿债务以及豁免债务人债务的法律规定。这种制度实质上开创了近代意义上的破产清算制度。由于这时企业法人制度尚未产生,这种破产清算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破产制度。这种个人破产制度既保护了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平等受偿权,又让本来就无法完全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得以解脱,既了结了债权人与债务之间的关系,又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了重新返回社会和回归市场的机会和可能。
从市场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开始,破产制度就成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在个人(自然人)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企业法人制度的出现,让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市场主体制度得以发展。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是整个破产制度中的基础性制度,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是它的演进和变化。没有破产制度对投资风险的分散,没有它对投资积极性的保护,就没有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公众观念的改变
记者:对于个人破产,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担忧,就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会不会成为债务人“逃废债”的手段?
杜万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会担心大家是不是都会欠钱不还。但我认为,这一问题可以说目前有初步解决方案:第一,我国已建立失信名单制度,进入这一名单后,将面临不能乘高铁、不能坐飞机等后果,处处受限,这一举措可惩戒大多数有钱却故意不还的人;第二,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还有支付体系的变化,大额交易是可跟踪的,足以控制转移资产的行为;第三,深圳试点建立了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这可以有效防范与打击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逃废债”的行为,大大减少信息提供、收集与处理的成本。
其实,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特别需要的是公众观念的改变。由于我国破产制度缺乏现代破产法律文化滋润,故而推进十分艰难。从目前来看,很多人都缺乏现代破产法律文化意识,都将市场主体陷入破产困境视为“没本事”“败家”“害人”等等。凡是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家都感到极没有面子,沮丧、自暴自弃、羞于见人。许多人都没有意识到,陷入破产困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社会现象,市场主体与自然人一样有“生老病死”,如果已经“死亡”,那么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如果是“伤病”,那么通过申请破产保护可以得到正常的“疗伤救护”。
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肯定会有不良的债务人滥用权利,试图通过不法逃废个人债务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建立民事、行政和刑事的制裁措施,打击不法逃废个人债务的行为,树立法律权威就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对欺诈性破产、逃废债、隐匿资产、转移资产、暴力催债等行为,刑事打击的配套举措必须跟上。另外,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依法行权,树立违法可耻的道德舆论氛围,让非法逃废债务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有这一系列法律制度性措施作保障,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非法逃废个人债务的现象是完全可以遏制的,没有必要因担心这一可能出现的现象而推迟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记者:早在2019年,您就撰文呼吁,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哪些好处?
杜万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首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包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的物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市场交易保护制度,市场主体保护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市场主体保护制度之所以叫基本完成,是因为我们已经建立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市场主体活动的平等保护制度等,但在市场主体的退出和救济制度方面,还存在短板,其中最重要的是破产制度还存在短板。而个人破产制度又是短板中的最短板。如果这块短板不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不能叫完善,也不可能达到成熟。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投资积极性的重要措施。我国现在拥有1.5亿个市场主体,其中个体工商户所占比重很大。如果对这些投资主体不予以破产保护,就不能解决大量就业问题,生产、消费需求难以拉动,经济难以发展。
再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较好地维护我国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从社会的角度对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再平衡,防止社会的两极分化特别是防止部分社会成员因债务过重产生的贫困化,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该制度对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和家庭债务相关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也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
最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与企业法人破产制度相配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比如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使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采用重整方式吸引投资,创新经营方式、推进技术进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个体工商户、合伙等自然人主体营商环境的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已经成熟
记者:随着个人破产试点的推行,近年来,不断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您认为我国出台个人破产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如果成熟,我国的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应当如何推进?是在原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增加个人破产的内容,还是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
杜万华:当前环境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已经成熟。我个人认为,推进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利用现行法律制度逐渐培育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特区立法方式,初步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如广东深圳、上海浦东、福建厦门等地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同时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探索培育个人破产相关制度。如浙江台州和温州、四川、江苏等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就是这方面的积极探索。
二是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目前,全国各地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如雨后春笋,各种论坛、研讨会很多。据我所知,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许多地方都成立了破产法学研究会,大力推进破产法学理论研究,总结破产审判工作经验,为破产制度创新和发展做了许多思想和理论准备。
三是积极宣传包括个人破产法律观念在内的破产法律文化。通过大量宣传,让更多的人逐渐认识到包括个人破产制度在内的破产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逐渐认识到传统偿债观念的局限性,以消除对破产制度畏惧、恐惧、抵触,增强自觉认识、领会和运用破产制度的自觉性。
四是积极推动国家立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我个人认为:
1.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宜早不宜晚。要以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最短板的紧迫感,推动国家立法进程,不能因担心目前存在的困难而裹足不前。
2.国家层面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填补空缺,加之缺少实务经验以及传统观念的顽固性,国家层面的立法应以先建立制度为目的,可先规定基本规则和程序,以后根据实践情况再行补充。至于操作层面的内容,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3.个人破产法不宜单独立法。修改现行企业破产法时,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个人破产作为其中一章。这样可以在一个法律中,妥善处理好其与企业破产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街接,从而减少立法上的矛盾冲突,便于实践中实施。同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同时提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与之配套。具体来说,就是在破产法修改时作出原则规定即可,具体规定可另行制定。
记者:包括深圳在内的地方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为全国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价值。您认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最终走向全国还需要多久?
杜万华:地方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方向总体上是对的,对个人破产制度全国立法的推动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呼之欲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企业破产法修改案已经被列入年内审议项目。目前向社会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稿)》,用第十四章整章的内容共24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破产”,法律的名称也已经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因此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也会随之尽快落地,这是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短板的需要。但整个制度的完善和成熟,相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什么是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即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和债主又无法沟通解决,此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然后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调整,根据法律免其规定债务以及确定债务人在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2021年7月19日中午,深圳居民梁文锦收到深圳中院裁定书,其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批准。这是今天3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来的第一案。
6月22日,梁文锦将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债权组对草案进行表决。最后结果是8家债权人同意计划草案,有1家债权人反对,同意票占债权人数的88.89%,梁文锦的重整计划草案得到通过。
个人破产适用于什么人?
拿上面的案例举例,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开始创业,选择的是蓝牙耳机市场,一直没有稳定的客源,银行债务越来越多,实在无力偿还,于是在3月10日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经法院查明,其申报的负债约75万元,在受理申请的当天停止计息。梁文锦在创业失败后找到了工作,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适用重整程序,和债权人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并且没有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此次重整计划免除利息和滞纳金,要在三年内分期偿还本金,个人破产重整期间,全家四口基本生活费为7700元,剩下的全部用来偿还债务,如果没有执行此计划,法院会实施破产清算程序。
据深圳中院相关人员表示,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也可以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可以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他们从债务中解脱。
梁文锦的此计划是重整,并不是真正的破产,实际上也是对自然人的一种保护,避免债务人深陷债务无法自拔。
破产不等于赖账
相信很多小伙伴对于此制度的第一反应,是不是可以赖账了?是不是保护了老赖?如果你这样的想的话,就太天真的,一部法规能有这么大的漏洞吗?想想也是不可能的。
根据条例中的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清算、重整、和解。比如梁文锦的案例,因为找到了一份工作,未来是有收入的,是有偿还能力的,法院并没有宣告其真正破产、免除债务,而是用了重整的程序,来进行债务的偿还。
如果债务人没有了偿还能力,法院可能对此实施清算程序,但绝对不是免除债务。有很多特殊情况,比如因为赌博、高消费等承受巨大债务,是不能免去剩余债务的。而且,还有规定,宣告破产日起,会有一个免责考察期。
在整个过程中,债务人会受到很多限制,遵守各项规定并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试问,这样的严苛的法规,能有人赖掉吗?这是一套组合拳,而且未来,这些法规还不会不断完善,让恶意躲债的人无处可逃。
清算和重整
上面我们说到,个人破产程序有清算和重整,那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
破产清算对债务人影响最大,首先,除了豁免部分外,个人财产还有未来几年的全部收入都要用来还债;其次,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对消费行为等都有很大的约束;第三,影响个人信用,对未来影响很大,再次启用良好信用时间较长。
重整说白了就是制定新的还款计划,只要一半债权人通过决议就可以实施。在这过程中,信用不会受到什么影响,表现良好可能还会加分,并且不像破产清算那样有很多限制,是最快回到正常生活的个人破产程序。
笔者总结
个人破产计划意义重大,首先,可以优化市场债务,其实现在市场上很多类似的债务,制定这样的制度并且加以实施,也是对债务市场的清洗;其次,可以保障社会发展,很多诚实不幸的或许因为各种原因陷入困境,有了这样的法规,可以说就有了靠山,可以很少的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困境,一个债务人背后可能影响到很多人,实施清算或重整也是一种重生,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再者,可以更好地完善诚信体系,当今社会,信用的影响不言而喻,个人破产和诚信有着密切的联系,信用好但不幸的人才能得到制度的保护,以此得到诚信体系的良性循环。
个人如何申请破产
个人不能申请破产。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只提供了企业破产制度,而不是个人破产制度。如何申请个人破产,以及破产条件如何。在个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可能会认为他无法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从你将永远无法偿还债务的角度来分析债务问题。《民法通则》第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不能清偿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可以分期清偿。”可以或者拒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但是,仍有两种破产的情况,一种是破产,另一种是拒绝破产的能力。《民法的一般规定只规定了上述原则。在实践中,债务人以两种方式破产:一种是暂时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民法上述一般原则的有关规定分期清偿。另一个是永久破产。
拓展资料
1、破产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按照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狭义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组和解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破产指的是企业和经济活动。有时,人们会习惯于关闭他们的个人或商业运作。这也被称为破产。
2、破产申请是指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当事人。申请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的起点,而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图。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一般采用书面调查的形式。案件比较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并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如有必要,可通知其他利害关系方参与。责令受理破产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计算。书面在五日内送达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录取通知书在二十日内发出;同时将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送达债务人并通知破产管理部门。
如何申请个人破产
在个体经营的过程中还是很容易出现开不下去的情况,一般都是直接把店铺转让给其他人经营,如果需要申请个人破产,一般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么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1、目前在中国内地,只有企业破产法,至今没有建立自然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在我国香港则建立了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2、具体条件如下:
香港破产管理署规定个人申请破产应满足:破产人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买屋,不能有私车,不能有豪华家具,不能自费出国旅游,每月服装、剪发费用不超过800港元饮食不超过3000港元等。总之,也就是不能再过奢华的生活。破产期是对破产申请人的一种法律保护,在香港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投资失败或其它因素的情况下欠下大额债务,而且个人资产已经抵不到还债的要求,为免受到债务公司的恐吓或者威逼,破产人只好向政府申请破产,是一种政府保护行为,而政府则会收缴破产人的其它资产,房产,债券,和银行存款等,悉数拍卖,用于清还所欠下的一部分债务,政府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破产人一个破产限期,在破产限期内破产人的所有收入和开支都处于政府的监控范围内,政府会根据实际的情况给予破产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破产期,破产人各项收入来源都需要向政府申报,政府会扣除基本破产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后,余下的资金用来偿还债务,破产后的各种开支都受限制的,比如购买著侈品,出国旅游,这些都是不允许的。
二、个人申请破产弊端
1、金融体系不能适应个人破产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的商业化问题。如果商业银行不加快商业化或市场化,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来说将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商业银行自身行为必须在市场中得到检验。商业银行应能按市场规则谨慎经营,能在满足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利率的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这可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
个人金融体系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这非常重要。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很快,已经初步建立了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网(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个人征信体系仍有很大的缺陷,如个人征信体系中的瑕疵标准把老百姓的水电费缴纳纳入其中,这就值得讨论,水电费可能就是每月几十元钱或者几百元钱,而且,没能缴纳也有很多原因,如果简单影响到消费者信用,应该说这样的征信体系还是存在问题的。
建立个人信用评级标准制度与机构很重要。就是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问题,即如何有效地监控个人信贷,监控是否严密、严格,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个人信贷风险标准等等。
2、个人消费方式以及个人信用传统的问题
东方人的个人信用行为方式更多地讲究关系学,这种关系学在个人信用的界定中是无处不在。比如说担保关系,消费者要房屋按揭,因为银行可能要求按揭的人一个月必须要有多少稳定的收入,但消费者很可能不能达到银行的要求,因此必须找一个担保人,于是可能随便找了个单位进行担保,而事实上这个单位它并不是真心要为你提供担保,只不过是因为存在着某种关系,最后因为这种关系而出具了担保文件。因此,依赖于这样的信用出具的担保实际上是东方特色的“人保”制度,这种人保制度极大地威胁到了商业银行的安全。一些商业银行大量的贷款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不准确的、脆弱的担保方式上的。
申请个人破产的三个必备条件
一、正面回答
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当一个人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的时候,法院是否受理你的个人破产,一个关键的因素是债权人对你的看法,法院审查你的破产申请的时候,会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如果你在债务无力偿还的时候,采取了消极的抵抗措施,甚至有能力偿还故意转移财产,甚至辱骂债权人,给债权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你想要通过个人破产的方法逃废债的目的,就肯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个人申请破产的利弊是什么
1、个人申请破产的利,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实际上能够起到相当的保护作用;
2、个人申请破产的弊,金融体系不能适应个人破产制度。个人消费方式以及个人信用传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