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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

2025-08-19 22:16:35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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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单纯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怎样的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手续:

1、受理申请;

2、组织报批材料;

3、市局代市政府审批;

4、核收费用;

5、注册登记;

6、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证明;

4、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抵押双方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

6、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

7、抵押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8、有土地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及经国土部门同意的估价结果备案表;

9、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一式三份;

10、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需提供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11、抵押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12、房屋抵押证明、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抵押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手续。

1、受理申请;

2、组织报批材料;

3、市局代市政府审批;

4、核收费用;

5、注册登记;

6、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的条件。

1、除国家机关、公益设施外,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村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

5、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同时抵押。

6、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抵押人必须与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者一致。

7、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么

土地使用权一般可以抵押。但是以下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抵押的:

(1)依法被扣押、查封、监管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没有达到开发强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争议的不能抵押贷款;

(4)经风险评估后确定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风险较大的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拓展资料: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是公民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