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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包括)

2025-08-20 10:55:3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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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犯罪主观方面名词解释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故意即明知个人行为会发生一定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出现的心理态度。当行为人明知危害而且希望追求结果出现的时候就是直接故意。当行为人明知个人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出现的时候就是间接故意。总之对于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不排斥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法定情节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具体案情对行为人予以从轻处罚:

1、犯罪嫌疑人年老体弱或者患有残疾的。

2、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

3、能够积极退赃获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4、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

5、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主观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杨慧琼:主观恶性较小案件定罪之思考

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有什么区别

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有什么区别有以下两个区别:

1.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所抱有的心理想法,比如故意,过失,无所谓等。不同的主观方面构成的犯罪可能不同,所受的刑罚也可能不同。比如故意则对应直接犯罪按照刑法分则规定定罪量刑,过失则构成过失犯罪按照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无所谓的态度则对应间接犯罪。

2.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犯罪的过程即犯罪所实施的方式,手段。相对应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扩展资料:

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素所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构成因素)。简而言之,若干因素组成一个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素的有机统一;各个要素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不发达,有的书上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素等同起来使用(即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要素,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要素,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有的书上表述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条件。在读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语境进行判断。

参考资料:犯罪构成要件_百度百科  

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3、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庆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相互间关系:

主观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认识或追求的心理状态,比如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主体则是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犯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强奸罪,主体一般只能是男性。

客观方面,是犯罪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可以由外界判断的.多指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时还有犯罪时间和地点等。客体则是犯罪所破坏或侵犯的由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有哪些?请具体详细

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一个主观要件之一,对认定犯罪以否、此罪彼罪以及罪轻罪重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观方面又包括故意、过失、犯罪目的以及犯罪动机。而在刑法各具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是故意或是过失,少量的犯罪定性以考虑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为必要。如盗窃罪就必须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必要,而传播淫秽牟利罪就必须要有牟利的目的。在此笔者只是想对具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中的故意与过失加以探讨,并且主要是以故意为基点。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包含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认识因素的部分,而意志因素则是指后面的行为人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部分。居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对犯罪故意的认定就产生了早期的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之争:前者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意欲现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故意;后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就成立故意。【1】这两种观点都有所偏向,一种偏向意志因素,另一种偏向认识因素,这就缩小或扩大了故意的范围。因此后期又出现了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与认识主义的盖然说。容认说认为,行为人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志因素时,才成立故意,但这种意志并不以意欲、目的、希望为必要,只要消极容认、放任、同意危害结果发生就成立故意。盖然说认为,容认、放任、同意只是情绪的要素,并没有任何心理实质,也难以证明,结局只能根据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容认、放任、同意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盖然性时(较大的可能性但又不需要高度的盖然性),还实施该行为,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容认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一般的可能性)时,就表明行为人没有容认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2】根据目前的通说比较赞同容认说,也就是前面对犯罪故意所下的定义。立足于通说的定义,笔者想对其进行一番解释。笔者认为尽管主观方面是主观性的东西,但是仍然离不开客观的影子。相反,主观方面应该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就拿犯罪故意来说,无论是认识的因素还是意志的因素都含有客观的行为以及结果在内。而一般对犯罪的认定也是先对客观的要件入手,然后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即便是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也要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结果以及行为的手段、方法、时间等一系列的客观事物来认定。之所以这样,是有其深刻的根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最先是由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引进来的。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先是认识到犯罪客体的存在,也即到底什么客体受到了侵害,侵害的程度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居于此而进行立案侦查。从而确定犯罪行为是如何进行的,犯罪嫌疑人是谁,最后才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是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是什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体系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便是以此为根基。因此,要更好的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就必须对客观事实加以很好的认定。但是必须强调的是,犯罪故意中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谓危害行为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也即是对法益有危害的行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结果,即是对法益有足以造成危害的危险或已经造成的危害损失。了解危害行为与结果对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有重要意义的。如,某甲欲对某厂的管理员某乙报复使其被老板炒鱿鱼,而将某乙所在厂的仓库中的物资窃走。从表面上看,某甲的犯罪动机是要对某乙进行报复,但我们不能就认定某甲的主观故意是这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报复行为并能够达到使其被炒鱿鱼造成其损失的目的而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这样就显得有点荒谬。要认定某甲的主观故意的内容,首先就要看某甲的行为造成了何种法益的侵害,且这种侵害是否达到刑法需要惩罚的程度(可罚性)。显然,某甲的行为可能造成这样的两个结果:一是造成某乙的损失;二是造成该厂的财物损失。而只有该厂的损失才是应该受刑法惩罚的法益侵害结果。所以,认定主观故意时,就要以后者为犯罪的结果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造成该厂财产损失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上述对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总则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事实上对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认定更显得复杂且意义重大。原因在于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往往是以具体的犯罪构成加以确定的。也就是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严格遵照大前提具体犯罪构成,小前提行为人的行为而得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三段论来进行认定。而实际中的行为千奇百怪,具体犯罪构成尽管是“犯罪的类型”也有力不从心的时候。因此,理清分则中的具体犯罪构成,从而将实践中的具体犯罪行为抽象出来囊括到其中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有复杂多变,且主观性强的特点,因而特别对具体犯罪中的主观方面加以明确更是务实界必不可免的一道工序。下面笔者就从三个特例入手,来对具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加以探讨。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此,正确认定负有防火安全的负责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区别构成此罪与其他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义来看,行为人对消防法规的违反主观上不是具有希望至少也是放任,因而明显是故意。但为何在在认定该罪时,要将其主观方面严格限制在过失当中?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的标准是什么?这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对消防管理法规的违反可能是故意的,但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过失。这不仅没有完全回答上面的问题,还引出了另外一些问题:行为人对消防管理法规的违反肯定是故意,因为必须是经过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而拒绝改正,这是典型的“明知故犯”。而对于这种“明知故犯”所造成严重后果不是存在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又是什么?笔者以为之所以将其认定为过失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如果将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为故意,将无法区分其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认定是故意,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按照后果的形式,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适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失的可以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不特定的人员或财产的损失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要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仅是从其后果来看,更重要的的是从行为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或危险的程度来认定。行为人的危害社会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多种多样,只有达到刑法可惩罚的程度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结果,也就是看行为所造成法益(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程度是否应加以处罚。负有防火安全的负责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火灾、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等等一系列后果,但不是全部的后果都可以囊括到对客体的侵害中。只有达到严重程度,也就是达到刑法认为应该处罚的程度了才算是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因此,在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的时候就必须了解本罪的客体。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复杂客体,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客体,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次要客体。主要客体决定了具体犯罪的性质。行为人侵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人不一定受刑法的调整,可能受到相关的行政法调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才是将该罪归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原因。所以,防火责任人员的行为虽然对消防安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罪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罪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则是指,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

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起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的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由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是不能成立。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