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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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需要哪些资质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那么招标代理机构需要什么资质?一起和剑鱼标讯详细了解一下。
1.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经常接触的,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与招标人接触的必要条件,也是投标人本身开展代理业务的必要物质基础。
2. 具有相应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反映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工作的专业力量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人员,另一方面是业绩。
(1)人员需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人员3年不少于10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由本单位专职人员担任,具有10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注册资格。
(2)对业绩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达到一定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甲级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4)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自己的专家库,入选的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法律分析: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成立条件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招标代理公司都做什么
招标代理公司的业务内容包括:
1、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即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2、帮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等;
3、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指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投标第三方代理机构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一、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公司。《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因此,招标方在确定招标代理公司上是完全自主行为,不任何外界力量所干扰。
二、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虽然目前招标代理资格取消了,但是很多招标代理机构还有具备资质的,这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三、看招标代理机构的规模。主要包括企业办公环境、企业基本信息、规模大小等,由此可以大概知晓企业的综合实力。
四、看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组成。特别是如果能看到专业技术人员的组成以及从业经验、实操经验就更好。
五、看招标代理机构的历史业绩。指的是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中标情况、中标金额等情况,可以看出企业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整体表现情况,具备重要的参考作用。
六、在确定程序上实现公开、客观。现在招标代理公司成立注册手续简便,进入门槛较低。建议通过遴选入库、随机抽签、定期考核的方式来确认招标代理公司。遴选入库,是指网上发布公告,通过综合评审方式遴选几家实力强的招标代理公司,建立招标代理公司库。随机抽签,是指有建设项目时,组织人员从招标代理公司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公司进行项目委托。定期考核,一年或二年对招标代理公司考核一次,将不合格的公司进行淘汰,或补录一些优秀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