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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25-08-20 19:30:0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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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是什么

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员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2、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达到一个人数标准,一次性裁减20人以上或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单位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由于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要向被裁撤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需符合的条件规定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何理解经济性裁员?

(1)从它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经济性裁员主要在于经济性原因,也就是说错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有过错或者发生经济性原因的除外;

(2)正因为经济性裁员属于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无奈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人数众多,所以法律在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前提下,还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企业需要向被裁员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求以及在裁员后重新招录员工的优先限制。

总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质性条件: 1.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4.其他因 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程序性条件: 1.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 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实体性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程序性条件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第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单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五十人,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些企业规模较小,一次性裁减十五人对企业和职工来讲就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因此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第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原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

经济性裁员的范围是什么

经济性裁员的范围: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

一、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当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一)实体性条件

劳动法下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

1、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法下经济性裁员程序条件

1、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2、济性裁员,应优先留用三类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上述被裁减人员,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就业权。

劳动法为了衡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对等地位,就对劳动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比如在大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都要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并且用人单位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使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因为也是属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补偿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