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月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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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交医疗吗
- 2、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向司法所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 3、什么是社区服刑人员
- 4、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 5、2017年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几个小时
- 6、社区服刑人员的含义、种类及特征
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交医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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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如下:
一、社区服刑人员可根据自身就业状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有用人单位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与其他职工一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
三、灵活就业的社区服刑人员按就业地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社区服刑人员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各地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重视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把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作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参保、就医和待遇结报等提供灵活、及时和便捷的服务。
监狱服刑人员不享受医保服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向司法所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向司法所报告的情形包括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_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什么是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是指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人员。其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按“三级四等”进行分级管理即: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严管。
1、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依法采取的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
5、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履行的义务如下:
1、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人民法院禁止进入的场所需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3、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4、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5、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扩展资料:
我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日前介绍,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注重保障其合法权益。
姜爱东介绍,做好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任务艰巨,要认真开展调查评估确保刑罚准确适用,依法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发生漏管、脱管,严格履行审批职责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依法严惩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报告制度,加强检查核查,善于运用现代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做好监管教育工作。创新教育矫正内容、载体和方法,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和行为转变。
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姜爱东还指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要努力建立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队伍,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无障碍地回归社会。
坚持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根本任务,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加强调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价值理念,更有利于对其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帮助活动,促使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我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
2017年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几个小时
8小时。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不少于。8小时。教育学习分为集中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和自学。不服从监管或经评估再犯罪风险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增加个别教育次数和时间。
社区服刑人员的含义、种类及特征
含义:社区服刑人员是指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人员。
种类: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剥夺政治。
特征:
1、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限制。
缓刑:首先,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其次,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再次,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缓刑
首先,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其次,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再次,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假释
首先,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获得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适用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在十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假释。但是,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4、暂予监外
首先,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定性。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其次,执行条件的法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严格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3种法定条件。
除此之外,不得将其他情形列为暂予执行条件。再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收监执行。
5、剥夺政治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判处。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而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或危害性大的犯罪;独立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轻刑而适用于危害不大的犯罪。
扩展资料:
意义
把罪犯送交社区进行矫正,好处甚多
一是可以减少监狱的人财物负担;
二是可以减少国家对监狱的经济投入;
三是用非监禁行刑的方式,可以降低监禁行刑的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那些极端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
四是可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五是可以让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罪犯改造社会化,使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使其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六是可以为被社区矫正对象今后的工作安置创造条件,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服刑人员